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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对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存在着调节和规范的作用。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潜在意识规则与思维方法这两个维度对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作用关系作出初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融合
法学和经济学是人类最为古老的两门学科,堪称文明的两颗明珠。哈耶克曾说: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谁比其在法学与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么明显。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是学科自身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历史与现状
法学和經济学之间存在着融合的必要,因为相互独立的法学和经济学从根本上看,只会变成法理学和制度经济学。而两者的结合,虽然在实际应用上已经初见端倪,但是在理论层面,历史上一直较为缓慢。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的进一步明晰和合理。二者尤其是经济学显示出了日益强大的学科融合性,而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无疑给人类的现代文明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法律还是经济,都是人类发展文明的手段与方式,同时也是人类追求更高生存境界的表现。它们从属于文明,却又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演进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单一演进并不是最好的前进方式,历史上因为缺少多样性,让一种单一的形式肆意发展直到占领几乎全社会的主题而使得文明湮灭的例子并不少见。
除了在理论模式方面的抽象研究外,经济危机、经济帝国主义的崛起、新经济形态的出现、法学研究现实化的呼声高涨等也逐渐催进了法与经济间的相互融合。例如波斯纳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是将经济学的理论、方法与经验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
作为现阶段社会制度发展基石的经济学则表现出了很强的融合性。譬如公司法、证券法、市场交易法、进出口法、反托拉斯法等,这些法律中的经济学知识和法律自身的融合,使得二者变得难以区分。在这些法律的具体运行和实践中,经济学和法学在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则两个层次上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二者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同一性,这种演变在实际运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二、经济学潜在意识规则对法律的影响
经济学在潜在层面上的规则、意识、精神对法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其实究其根本二者所拥有的规则方法都是人类理性意识的外化,所以具有很多共通之处。
古典经济学的出发点之一是将人假设为理性自由的人。马克思认为货币是天生的平等者,因为买卖者必须要在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现自由贸易。否则,在不平等关系中所产生的,将不是平等贸易而是剥削。这体现了经济学中平等观念——它甚至可以作为经济学的基础存在。在运用到法学领域内就演化为法律和契约的精神——立法、执法、司法与与契约的制定、执行、维护就是同一个思想在起作用。它可以引申并且补充法学中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观念,从而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而不仅仅是法律以阶级统治的方式来强制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解决现实中的冲突。
经济学史上,关于效率和公平的讨论被誉为经济的哥德巴赫猜想。在单纯的经济学思路中,效率可以说就是它唯一的目标,如何实现社会有限资源的最高效配置是它的任务和目标。但是公平问题一旦被忽略就像是一颗定时炸弹,资本主义早期发展历史中尖锐的社会矛盾就是一个案例。
为了将经济效率发挥到最大限度,就需要将公平问题压缩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地步,而不至于妨碍高效率的保持。作为协调不同人群权利与义务最权威武器的法律,同样需要处理好法律效率与法律公平的问题。
实现任何社会本不存在的的事物都需要付出代价,法律也不例外,它必须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有取舍的抉择。法律实际上是在分配着十分稀有的资源即权力与义务,这一方面它追求效率最大化;与此同时,法律又担负着维系社会公平的重任,因为所有人无一例外会在分配稀有资源的同时关注它的公平状况。
三、经济学思维方法对法律的启发
经济学为法学提供了定量研究的思路。经济帝国主义者贝克尔认为,经济学本质上是一种思维,其核心是由最优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假设组合而成的。而这一组合背后最为有利的武器就是对于数据的分析。在近代,由于大数据分析的崛起,经济学使得原本分散没有任何具有明显表现力的数据组合在了一起,显露出了人们通过思维答辩不可能的得到的精准结论,这一点使得经济学因更加适合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而得到无比的青睐。
而法律发展至今,最为基本的手段就是在理论上对现象的价值判断与语言分析,这使得法律在解释问题方面会有着比较大的漏洞,难以摆脱主观性与政治立场的束缚。但实证经济学技术在法律中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绝大部分的问题。在契约、侵权、犯罪等问题上,经济学在法律效果上的研究和评估已经初露头角。它的优势在于更能抵制政治语言对法律表达的侵蚀,在理论思辨之外再加上了定量分析以更加靠近事实。
鉴于单一的模式可能会导致一项制度的消亡,对于法律规则和程序的模型化研究与数理分析,可以仅仅将它作为最为一种思维模式,和思维答辩在不同参考系内发挥作用但仍以现行价值判断为主要模式,就像道德与法律主要是事先与事后的关系并且现阶段仍以法律为主一样。
参考文献:
[1]李树.法学研究的经济学维度——基于法律经济学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3(06):1-3.
[2]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法学研究,1992(05):3-4.
[3]万杨春.法经济学思想研究[D].重庆大学,2014:1-3.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融合
法学和经济学是人类最为古老的两门学科,堪称文明的两颗明珠。哈耶克曾说: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谁比其在法学与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么明显。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是学科自身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历史与现状
法学和經济学之间存在着融合的必要,因为相互独立的法学和经济学从根本上看,只会变成法理学和制度经济学。而两者的结合,虽然在实际应用上已经初见端倪,但是在理论层面,历史上一直较为缓慢。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的进一步明晰和合理。二者尤其是经济学显示出了日益强大的学科融合性,而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无疑给人类的现代文明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法律还是经济,都是人类发展文明的手段与方式,同时也是人类追求更高生存境界的表现。它们从属于文明,却又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演进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单一演进并不是最好的前进方式,历史上因为缺少多样性,让一种单一的形式肆意发展直到占领几乎全社会的主题而使得文明湮灭的例子并不少见。
除了在理论模式方面的抽象研究外,经济危机、经济帝国主义的崛起、新经济形态的出现、法学研究现实化的呼声高涨等也逐渐催进了法与经济间的相互融合。例如波斯纳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是将经济学的理论、方法与经验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
作为现阶段社会制度发展基石的经济学则表现出了很强的融合性。譬如公司法、证券法、市场交易法、进出口法、反托拉斯法等,这些法律中的经济学知识和法律自身的融合,使得二者变得难以区分。在这些法律的具体运行和实践中,经济学和法学在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则两个层次上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二者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同一性,这种演变在实际运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二、经济学潜在意识规则对法律的影响
经济学在潜在层面上的规则、意识、精神对法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其实究其根本二者所拥有的规则方法都是人类理性意识的外化,所以具有很多共通之处。
古典经济学的出发点之一是将人假设为理性自由的人。马克思认为货币是天生的平等者,因为买卖者必须要在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现自由贸易。否则,在不平等关系中所产生的,将不是平等贸易而是剥削。这体现了经济学中平等观念——它甚至可以作为经济学的基础存在。在运用到法学领域内就演化为法律和契约的精神——立法、执法、司法与与契约的制定、执行、维护就是同一个思想在起作用。它可以引申并且补充法学中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观念,从而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而不仅仅是法律以阶级统治的方式来强制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解决现实中的冲突。
经济学史上,关于效率和公平的讨论被誉为经济的哥德巴赫猜想。在单纯的经济学思路中,效率可以说就是它唯一的目标,如何实现社会有限资源的最高效配置是它的任务和目标。但是公平问题一旦被忽略就像是一颗定时炸弹,资本主义早期发展历史中尖锐的社会矛盾就是一个案例。
为了将经济效率发挥到最大限度,就需要将公平问题压缩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地步,而不至于妨碍高效率的保持。作为协调不同人群权利与义务最权威武器的法律,同样需要处理好法律效率与法律公平的问题。
实现任何社会本不存在的的事物都需要付出代价,法律也不例外,它必须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有取舍的抉择。法律实际上是在分配着十分稀有的资源即权力与义务,这一方面它追求效率最大化;与此同时,法律又担负着维系社会公平的重任,因为所有人无一例外会在分配稀有资源的同时关注它的公平状况。
三、经济学思维方法对法律的启发
经济学为法学提供了定量研究的思路。经济帝国主义者贝克尔认为,经济学本质上是一种思维,其核心是由最优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假设组合而成的。而这一组合背后最为有利的武器就是对于数据的分析。在近代,由于大数据分析的崛起,经济学使得原本分散没有任何具有明显表现力的数据组合在了一起,显露出了人们通过思维答辩不可能的得到的精准结论,这一点使得经济学因更加适合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而得到无比的青睐。
而法律发展至今,最为基本的手段就是在理论上对现象的价值判断与语言分析,这使得法律在解释问题方面会有着比较大的漏洞,难以摆脱主观性与政治立场的束缚。但实证经济学技术在法律中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绝大部分的问题。在契约、侵权、犯罪等问题上,经济学在法律效果上的研究和评估已经初露头角。它的优势在于更能抵制政治语言对法律表达的侵蚀,在理论思辨之外再加上了定量分析以更加靠近事实。
鉴于单一的模式可能会导致一项制度的消亡,对于法律规则和程序的模型化研究与数理分析,可以仅仅将它作为最为一种思维模式,和思维答辩在不同参考系内发挥作用但仍以现行价值判断为主要模式,就像道德与法律主要是事先与事后的关系并且现阶段仍以法律为主一样。
参考文献:
[1]李树.法学研究的经济学维度——基于法律经济学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3(06):1-3.
[2]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法学研究,1992(05):3-4.
[3]万杨春.法经济学思想研究[D].重庆大学,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