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王宏波、朱永良在《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既有内资企业适用的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有外资企业适用的1991年4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这样一种格局下,内外资企业在相同的纳税事项上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税法对外资企业的优惠远多于对内资企业的优惠。这不仅体现在适用的税率上,也体现在税前扣除标准上。这样便造成了税法的“内外有别”,税负的“外轻内重”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