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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30日,某市汽运公司与该公司职工陈某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载明:汽运公司将一辆价值5万元的高低板45座大客车承包给陈某长途营运,承包期为一年,陈某缴清所有承包费用,在承包期满后,该客车归陈某所有。1999年3月18日,陈某在承包经营中,又与社会无业人员朱某口头约定,将客车转让给朱某经营,朱某必须履行陈某与汽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如期上缴汽运公司承包金等费用,承包费用全部缴齐后,该客车的所有权归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