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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并将执法主体明确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制订《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