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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3,财政部在其网站发文同意北京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财政部表示,北京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