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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2月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明知是淫秽阿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问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