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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中并无针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相关规定,致使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存在法律适用困境。国外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主要有严格责任、保险救济和基金救济三种模式。目前国内在确立药品不良反应民事责任之前,还不具备单独适用保险救济以及基金救济模式的条件,现行民法需要从药品的缺陷判断标准和判定时限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并在立法改革的同时注重风险效益平衡以及风险分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