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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某政府单位或领导获“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2008年2月,郑州60名官员因招商有功获奖160余万;2007年,山西对摘掉“黑帽子”、环保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的“一把手”给予重奖,奖金最高额度达到200万元。不久前,《公务员奖励规定》出台,然而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种行政奖励的讨论,并不会因此规定的出台而画上句号。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决策》杂志就此邀请有关人士从不同视角进行笔谈。
坚决反对重奖官员
华晓晨(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
公务员法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规定,但重金奖励远远超出立法精神的范畴。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等,每种奖励都有不同的权限;可以对获奖的公务员一些物质奖励,但肯定不是上百万乃至几百万的重奖。
我坚决反对重奖公务员,首先,重奖没有法理依据:治理环境也好,完成税收也罢,这些都是政府官员的职责范围,做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做不好要受责;其次,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税收,重奖是花纳税人的钱,要经过纳税人同意,重奖是否通過了人代会?再次,不符合党的宗旨;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履行好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能谋求额外的利益。
对于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应当正确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搞延伸性奖励;比如以前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优秀,奖励一级工资,这一级工资该公务员可以享受到去世,但人是会变的,三年优秀不等于以后一直优秀。“一次性奖励”既保证了“做出贡献有回报”,又避免了“一次奖励终身受用”。这样规定,符合唯物辩证法,也符合人的可变性和发展性。因此不能将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作为重奖的法律依据。
产生重奖的原因,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良好愿望,但奖励公务员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范来执行,不能随意设奖,更不能动辄重奖。
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遇到重点、难点工作,首先想到的不是严惩就是重奖,严惩重奖是把双刃剑,使用得当,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使用不当,甚至可能引发违法乱纪行为。有些地方领导未能完全摆脱人治习惯的影响,喜欢个人说了算,对下属张口就来,随意设奖。还有些地方官员急于出政绩,想用一些较为“有利”的手段,促使政绩早些产生,这种愿望是好的,但重奖的做法有欠稳妥。
重奖的不利后果很多,如果招商、环保领域可以实行重奖,那么计划生育、税收等领域也都可以实行重奖。就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乱施行政奖励。如果重奖成立,容易造成没有奖励的工作没人做或不认真做,都想去做有重奖的工作,会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容易扭曲价值导向,从为人民利益服务转变成争取重奖,不利于政府勤俭廉洁的形象。同时,不排除可能发生行政造假,发生一些领导人为了重奖虚报绩效等行为。
我们正在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下,中央曾多次对过多过乱的行政奖励活动进行过治理。公务员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不久前,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已经出台,对公务员奖励的指导思想、奖励的原则,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标准、奖励的程序、奖励的监督、乃至对奖励的剥夺都有明确规定,将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和制度化变得更有操作性。
重奖官员的必备条件
李云飞(湖南桃源县审计局)
能否给有功的领导重奖,我的看法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否则就不能给予重奖:
第一,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而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法律是公务员法。如果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领导重奖的办法就是违法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比不得普通老百姓的行为。普通老百姓可以是法无明文禁止做的就可以做,而公务员则是法无明文规定能够做的就不能做。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专门规定了如何对有功的公务员奖励。从规定中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对公务员予以重奖,但强调了对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而我们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所谓的重奖,都是清一色的物质奖励。
第二,奖励者的职责界限必须清楚明白。上级领导之所以要给他所管辖的人员(这些人员又是人民群众的领导)给予重奖,主观愿望上是以他为楷模来激励类似的人员更加忠于职守,做出成绩。但目前我们国家每个公务员的职责能够制定得和做到清楚明白?
公务员的工作不同于科技人员的工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担负的任何工作职责可以说都是非他一人能够独立完成,或者说属于他本人的自然能力、个人非凡的品质使他完成的。比如,招商引资,由于他是这个地方的领导,仅领导的身份这一项就使他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给领导重奖实际上有变相瓜分国家资财之嫌疑。对科技人员能够实行重奖是因为这个科技项目的确能证明他是这个项目的带头人或者说是首功者。所以,不能用模仿国家奖励科技功臣的做法来奖励行政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奖惩必须对称。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某项工作的确某领导干部有首功,法律也规定可以给予奖励。但,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讲究对应或者平衡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又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说带来严重祸害的领导干部给予了严惩呢?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像山西省的黑砖窑事件,像湖南的凤凰大桥塌陷事件(虽然也处分了人,但如果这些人没有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问题,能够处理吗?),像2008年雪灾造成的灾害(如果我们的确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就解决了电线的冰雪消融问题的话)等。如果确实要给某项工作实行重奖的办法,则必须要有对应的严惩机制,否则,也不能重奖。
其实,据我观察,一些真心实意为人民工作的领导干部是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的。我所接触的这类领导干部,有的是从不拿所谓重奖的。他对我说,我们的待遇已经够可观了,吃喝是公款,坐车是公车……真可以说工资基本不用,利用职权做好了本职工作,怎么说也应该。
重奖有功官员合时宜吗?
郭松民(自由撰稿人)
河南郑州60名官员因招商有功获奖160余万,获奖者均为郑州市所属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县(市)区长及商务局局长。在十七大过后,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郑州市的这个颁奖大会给人非常不合时宜的感觉。
从政策层面看,重奖有功官员的政策,明显有违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针。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应该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但在“重奖招商有功官员”政策中,我们却看不到这些要求的影子,只看到“招商引资”数字。
时至今日,社会早已经明了,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动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搞得不好,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小化,比如去年曾轰动全国的厦门PX项目就是如此。因此,在有投资商表现出了投资意向之后,地方官员需要向他提出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会不会带来环境问题?是增加就业还是会对就业产生“挤出”效应?是改善当地的产业结构还是有可能把其“锁定”在低端产业上?等等。而“重奖招商有功官员”的政策,强调的却是“捡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完全不存在提出这些问题的空间。
从法律的层面看,郑州市政府有没有权力这样做,也值得存疑。从报道中看,奖励的依据是一份名叫《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的文件,而这份文件居然是由“郑州市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的——从逻辑上说,郑州市长也可以是这份文件的受益人。
现在我要问的是:究竟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一个官员可以自我颁授巨额奖金呢?政策的公平性何在?奖金究竟是从税金中来还是从“招”来的资金中扣除呢?如果是后者,这和商业回扣又有何区别?
从依法授权的角度看,对行政官员的奖励,同级人大才有权决定,上级政府动用预算资金对下级官员进行奖励,应该得到同级人大的明确授权。因此,笔者建议郑州市人大应对《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发现违法或越权之处,则应该宣布作废并追回已经发出的奖金。
从价值导向的层面看,如此巨额的奖金,必然会使官员,尤其是一把手,把本应做好的本职工作,当成一项有利可图的产业来经营,甚至会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奖金,而在环境、税收等方面无限制地降低标准甚至忽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对那些社会大众十分需要,但又没有巨额奖金可得的公共服务工作,他们难免会感到兴味索然,无心过问。
总之,无论从哪个层面看,重奖有功官员的政策,都是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前的一种思维惯性的产物,在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全党、全国的新共识,并且已经展现出巨大的积极意义的今天,这种政策已经极不合时宜,应该尽快取缔才是。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决策》杂志就此邀请有关人士从不同视角进行笔谈。
坚决反对重奖官员
华晓晨(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
公务员法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规定,但重金奖励远远超出立法精神的范畴。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等,每种奖励都有不同的权限;可以对获奖的公务员一些物质奖励,但肯定不是上百万乃至几百万的重奖。
我坚决反对重奖公务员,首先,重奖没有法理依据:治理环境也好,完成税收也罢,这些都是政府官员的职责范围,做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做不好要受责;其次,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税收,重奖是花纳税人的钱,要经过纳税人同意,重奖是否通過了人代会?再次,不符合党的宗旨;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履行好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能谋求额外的利益。
对于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应当正确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搞延伸性奖励;比如以前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优秀,奖励一级工资,这一级工资该公务员可以享受到去世,但人是会变的,三年优秀不等于以后一直优秀。“一次性奖励”既保证了“做出贡献有回报”,又避免了“一次奖励终身受用”。这样规定,符合唯物辩证法,也符合人的可变性和发展性。因此不能将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作为重奖的法律依据。
产生重奖的原因,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良好愿望,但奖励公务员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范来执行,不能随意设奖,更不能动辄重奖。
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遇到重点、难点工作,首先想到的不是严惩就是重奖,严惩重奖是把双刃剑,使用得当,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使用不当,甚至可能引发违法乱纪行为。有些地方领导未能完全摆脱人治习惯的影响,喜欢个人说了算,对下属张口就来,随意设奖。还有些地方官员急于出政绩,想用一些较为“有利”的手段,促使政绩早些产生,这种愿望是好的,但重奖的做法有欠稳妥。
重奖的不利后果很多,如果招商、环保领域可以实行重奖,那么计划生育、税收等领域也都可以实行重奖。就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乱施行政奖励。如果重奖成立,容易造成没有奖励的工作没人做或不认真做,都想去做有重奖的工作,会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容易扭曲价值导向,从为人民利益服务转变成争取重奖,不利于政府勤俭廉洁的形象。同时,不排除可能发生行政造假,发生一些领导人为了重奖虚报绩效等行为。
我们正在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下,中央曾多次对过多过乱的行政奖励活动进行过治理。公务员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不久前,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已经出台,对公务员奖励的指导思想、奖励的原则,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标准、奖励的程序、奖励的监督、乃至对奖励的剥夺都有明确规定,将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和制度化变得更有操作性。
重奖官员的必备条件
李云飞(湖南桃源县审计局)
能否给有功的领导重奖,我的看法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否则就不能给予重奖:
第一,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而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法律是公务员法。如果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领导重奖的办法就是违法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比不得普通老百姓的行为。普通老百姓可以是法无明文禁止做的就可以做,而公务员则是法无明文规定能够做的就不能做。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专门规定了如何对有功的公务员奖励。从规定中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对公务员予以重奖,但强调了对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而我们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所谓的重奖,都是清一色的物质奖励。
第二,奖励者的职责界限必须清楚明白。上级领导之所以要给他所管辖的人员(这些人员又是人民群众的领导)给予重奖,主观愿望上是以他为楷模来激励类似的人员更加忠于职守,做出成绩。但目前我们国家每个公务员的职责能够制定得和做到清楚明白?
公务员的工作不同于科技人员的工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担负的任何工作职责可以说都是非他一人能够独立完成,或者说属于他本人的自然能力、个人非凡的品质使他完成的。比如,招商引资,由于他是这个地方的领导,仅领导的身份这一项就使他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给领导重奖实际上有变相瓜分国家资财之嫌疑。对科技人员能够实行重奖是因为这个科技项目的确能证明他是这个项目的带头人或者说是首功者。所以,不能用模仿国家奖励科技功臣的做法来奖励行政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奖惩必须对称。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某项工作的确某领导干部有首功,法律也规定可以给予奖励。但,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讲究对应或者平衡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又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说带来严重祸害的领导干部给予了严惩呢?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像山西省的黑砖窑事件,像湖南的凤凰大桥塌陷事件(虽然也处分了人,但如果这些人没有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问题,能够处理吗?),像2008年雪灾造成的灾害(如果我们的确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就解决了电线的冰雪消融问题的话)等。如果确实要给某项工作实行重奖的办法,则必须要有对应的严惩机制,否则,也不能重奖。
其实,据我观察,一些真心实意为人民工作的领导干部是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的。我所接触的这类领导干部,有的是从不拿所谓重奖的。他对我说,我们的待遇已经够可观了,吃喝是公款,坐车是公车……真可以说工资基本不用,利用职权做好了本职工作,怎么说也应该。
重奖有功官员合时宜吗?
郭松民(自由撰稿人)
河南郑州60名官员因招商有功获奖160余万,获奖者均为郑州市所属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县(市)区长及商务局局长。在十七大过后,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郑州市的这个颁奖大会给人非常不合时宜的感觉。
从政策层面看,重奖有功官员的政策,明显有违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针。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应该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但在“重奖招商有功官员”政策中,我们却看不到这些要求的影子,只看到“招商引资”数字。
时至今日,社会早已经明了,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动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搞得不好,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小化,比如去年曾轰动全国的厦门PX项目就是如此。因此,在有投资商表现出了投资意向之后,地方官员需要向他提出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会不会带来环境问题?是增加就业还是会对就业产生“挤出”效应?是改善当地的产业结构还是有可能把其“锁定”在低端产业上?等等。而“重奖招商有功官员”的政策,强调的却是“捡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完全不存在提出这些问题的空间。
从法律的层面看,郑州市政府有没有权力这样做,也值得存疑。从报道中看,奖励的依据是一份名叫《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的文件,而这份文件居然是由“郑州市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的——从逻辑上说,郑州市长也可以是这份文件的受益人。
现在我要问的是:究竟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一个官员可以自我颁授巨额奖金呢?政策的公平性何在?奖金究竟是从税金中来还是从“招”来的资金中扣除呢?如果是后者,这和商业回扣又有何区别?
从依法授权的角度看,对行政官员的奖励,同级人大才有权决定,上级政府动用预算资金对下级官员进行奖励,应该得到同级人大的明确授权。因此,笔者建议郑州市人大应对《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发现违法或越权之处,则应该宣布作废并追回已经发出的奖金。
从价值导向的层面看,如此巨额的奖金,必然会使官员,尤其是一把手,把本应做好的本职工作,当成一项有利可图的产业来经营,甚至会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奖金,而在环境、税收等方面无限制地降低标准甚至忽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对那些社会大众十分需要,但又没有巨额奖金可得的公共服务工作,他们难免会感到兴味索然,无心过问。
总之,无论从哪个层面看,重奖有功官员的政策,都是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前的一种思维惯性的产物,在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全党、全国的新共识,并且已经展现出巨大的积极意义的今天,这种政策已经极不合时宜,应该尽快取缔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