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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监管,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长期以来,国有机制和行政机制支配着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并充分发掘着博弈的潜能。把强调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作为对金融业实行行政管制和限制准入政策的一个基本理由,实行行政级别制度,这就难免发生因金融垄断而限制或妨碍实体经济部门竞争或效率提高的现象。中国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政府行政力量管制各类经营业务的状况也延伸到了金融部门,使得在中国境内的“金融监管”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改革中央集权式的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地方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形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