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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司法实践在判断涉案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时往往采用"三段论侵权认定法",这种方法总是将文学作品细分成各种要素。也就是说,文学被对象化、实体化了。然而,这样一种实质性判断却有失准确,因为实体论文学观影响下的著作权司法实践存在三重混淆:将有机的文学作品与无机的要素组合相混淆、将文学世界与文学媒介相混淆、将意义的生成与现成的意义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