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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本质是对公民自由权的限制与剥夺,其价值目标是安全与自由并重、防卫社会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并重。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诸如强制医疗管辖、精神病鉴定等技术性规范仍然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难以应对实践需要。因此,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细化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有关规定,构建更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