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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协调的地方,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有关程序问题、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有关程序问题、单位犯罪处罚程序问题、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问题等。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不协调势必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一定影响。笔者从二者的理论研究方面、立法过程方面、修正案方面对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进行了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