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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生态权利的主体包括国家、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然而,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将后代人以及非人类存在物也纳入生态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内.本文即从生态权利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对各类主体所享有生态权利的角度进行论述,强调了动植物.生态系统等等这些平时没有为人所足够重视的非人类存在物也应被赋予生态权利,法律应拟制其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