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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地位及理念逐渐显现,成为我国社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与公共事业中的基本内容,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诸多组成部分,本文则主要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来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义及精神,从而推动社会保险与公共事业的健康、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公共事业 社会建设
引言
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诸多组成部分,本文则主要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来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义及精神,从而推动社会保险与公共事业的健康、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基本概述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所谓的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能使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的时候给予一些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本文则主要探究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制度建构。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界定及其特点
所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当劳动者在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时的劳动年龄界限,或着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能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物质帮助以及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养老保险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本文所探讨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是在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都必须参加。无论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必须依法规范并同时以社会保险形式来体现的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其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基本内容包括覆盖范围、制度相关的模式、享受标准及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养老保险主要特征
首先,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制用人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法律相关的权利义务,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依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及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养老保险具有是互济性。随着生产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的寿命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着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难以维持。因此,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互济。
最后,养老保险具有是普遍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的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的范围十分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时间长,其费用收支规模比较庞大,所以器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二、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由来
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也是阶级斗争的重要结果。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开始于德国。在德国,广大的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了长期斗争,斗争内容包括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殘等一些列问题。资产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采取“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他们一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了血腥镇压,而另一方面认为“镇压却不是唯一途径,应改善工人的福利与改革社会弊端”,维护其长期统治地位,并在19世纪80年代,终于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形式,制定了疾病、工伤与养老三项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也标志着社会保险从此进入国家立法的阶段。到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四起,生产逐渐下降,企业大量破产,银行倒闭,经济萧条,比如奥地利、瑞典、英国、美国等相继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从时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年到1966年,这十年时保险制度建立的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66年到1976年,这十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破坏阶段。
第三阶段,1976年到1986年,这十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
第四阶段,1986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阶段。针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覆盖面十分窄、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险层次比较单一、权利义务不统一、管理体制都不健全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的相应的改革思路: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及完善
针对我国以往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固有的问题及弊端,我们则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构建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首先, 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与原则。 为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统一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原则即适应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保障方式的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
其次,统一和依法规范费率。统一和依法规范费率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核心内容之一。通过法律规范及相应的制度措施来依法规范保险费率,提供统一的尺度和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某些个人缴费提高。
最后,实行新的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对于实行统一制度以后后,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来待遇标准,新参加的人员直接进入新的制度,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然而对于中人则 “实行相应的过渡办法。
结语:
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反思及探讨,有利于加深和改进养老保险制度中不足的方面的理解及问题的解决,从而构建一套新型的养老保险体制,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及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建海、汪连新:《社会保险权的补救》载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2]杨辰:《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综合水平的区域差异研究》载于《今日财富》2011年第9期。
作者简介:潘天娇,女,辽宁省铁岭市人,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保险与保障),学号:0930403。
关键词: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公共事业 社会建设
引言
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诸多组成部分,本文则主要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来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义及精神,从而推动社会保险与公共事业的健康、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基本概述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所谓的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能使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的时候给予一些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本文则主要探究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制度建构。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界定及其特点
所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当劳动者在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时的劳动年龄界限,或着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能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物质帮助以及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养老保险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本文所探讨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是在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都必须参加。无论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必须依法规范并同时以社会保险形式来体现的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其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基本内容包括覆盖范围、制度相关的模式、享受标准及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养老保险主要特征
首先,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制用人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法律相关的权利义务,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依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及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养老保险具有是互济性。随着生产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的寿命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着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难以维持。因此,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互济。
最后,养老保险具有是普遍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的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的范围十分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时间长,其费用收支规模比较庞大,所以器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二、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由来
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也是阶级斗争的重要结果。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开始于德国。在德国,广大的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了长期斗争,斗争内容包括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殘等一些列问题。资产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采取“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他们一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了血腥镇压,而另一方面认为“镇压却不是唯一途径,应改善工人的福利与改革社会弊端”,维护其长期统治地位,并在19世纪80年代,终于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形式,制定了疾病、工伤与养老三项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也标志着社会保险从此进入国家立法的阶段。到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四起,生产逐渐下降,企业大量破产,银行倒闭,经济萧条,比如奥地利、瑞典、英国、美国等相继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从时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年到1966年,这十年时保险制度建立的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66年到1976年,这十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破坏阶段。
第三阶段,1976年到1986年,这十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
第四阶段,1986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阶段。针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覆盖面十分窄、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险层次比较单一、权利义务不统一、管理体制都不健全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的相应的改革思路: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及完善
针对我国以往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固有的问题及弊端,我们则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构建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首先, 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与原则。 为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统一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原则即适应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保障方式的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
其次,统一和依法规范费率。统一和依法规范费率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核心内容之一。通过法律规范及相应的制度措施来依法规范保险费率,提供统一的尺度和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某些个人缴费提高。
最后,实行新的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对于实行统一制度以后后,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来待遇标准,新参加的人员直接进入新的制度,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然而对于中人则 “实行相应的过渡办法。
结语:
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反思及探讨,有利于加深和改进养老保险制度中不足的方面的理解及问题的解决,从而构建一套新型的养老保险体制,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及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建海、汪连新:《社会保险权的补救》载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2]杨辰:《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综合水平的区域差异研究》载于《今日财富》2011年第9期。
作者简介:潘天娇,女,辽宁省铁岭市人,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保险与保障),学号:09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