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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个概述,梳理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进程,阐释了该制度对我国的意义。第二部分从婚姻无效法定事由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律意义;具体内容
一、无效婚姻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意义
1.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2.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使《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别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中国的婚姻法,使中国的婚姻法能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
1.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法律的效力。”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结婚的。
(1)重婚的。重婚,即一种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又缔结另一个婚姻关系的行为。重婚又分为两种情形:法律重婚、事实重婚。法律重婚即在已经与他人结为夫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上重婚是指已经有配偶,却又与他人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重婚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这一基本原则,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不符合我们当下的伦理道德,所以应该制裁。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包括有直系血亲关系和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近亲结婚,不但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且大大增加了遗传基因中的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不利于人类的发展。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是男子满22岁,女子满20岁,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婚姻是无效的。虽然我国的GDP排世界第二,但由于人口基数太大,人均GDP还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整体素也较低。晚婚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人口出生率,缓解我国物质资源紧缺的压力,还可以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2.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请求权主体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受胁迫者在与胁迫方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因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当初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可以说已经不存在,被胁迫者愿意继续与之共同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双方中受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这既尊重了受胁迫方的选择,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在我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存在两种方式:一是请求撤销婚姻的,二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前一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效情形在申请时已经消失的,则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法律对具体的期限,根据婚姻无效的情形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①在重婚的情形下,请求无效的申请应当在重婚的法律事实消灭以前提出;②在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下,请求无效的申请应当在该禁止结婚的疾病治愈之前提出;③在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下,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时间的限制;④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下,请求无效的申请应当在未达法定年龄的一方或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请求。
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下,法律对撤销权的形式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即受胁迫方只能在结婚一年内或在获得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该撤销权。
4.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从结婚之日起到宣告无效期间,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仅仅是非法同居关系。
(2)在当事人间的财产方面,需要注意两点:①婚姻被宣告无效是溯及既往的,分割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不适用合法夫妻间的分割方式。②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进行财产处理时,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资格参与诉讼,以保护合法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子女抚养方面,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为同居关系,而在此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对当事人所生子女并不能存在歧视,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4)在对无过错方的救济与帮助方面,在合法婚姻中存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与经济帮助问题,即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得,存在婚姻解除后生活困难需要经济救助情况的,应适当得到对方的在经济上的帮助。重婚一方在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下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律意义;具体内容
一、无效婚姻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意义
1.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2.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使《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别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中国的婚姻法,使中国的婚姻法能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
1.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法律的效力。”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结婚的。
(1)重婚的。重婚,即一种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又缔结另一个婚姻关系的行为。重婚又分为两种情形:法律重婚、事实重婚。法律重婚即在已经与他人结为夫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上重婚是指已经有配偶,却又与他人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重婚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这一基本原则,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不符合我们当下的伦理道德,所以应该制裁。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包括有直系血亲关系和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近亲结婚,不但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且大大增加了遗传基因中的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不利于人类的发展。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是男子满22岁,女子满20岁,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婚姻是无效的。虽然我国的GDP排世界第二,但由于人口基数太大,人均GDP还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整体素也较低。晚婚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人口出生率,缓解我国物质资源紧缺的压力,还可以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2.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请求权主体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受胁迫者在与胁迫方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因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当初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可以说已经不存在,被胁迫者愿意继续与之共同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双方中受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这既尊重了受胁迫方的选择,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在我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存在两种方式:一是请求撤销婚姻的,二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前一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效情形在申请时已经消失的,则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法律对具体的期限,根据婚姻无效的情形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①在重婚的情形下,请求无效的申请应当在重婚的法律事实消灭以前提出;②在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下,请求无效的申请应当在该禁止结婚的疾病治愈之前提出;③在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下,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时间的限制;④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下,请求无效的申请应当在未达法定年龄的一方或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请求。
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下,法律对撤销权的形式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即受胁迫方只能在结婚一年内或在获得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该撤销权。
4.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从结婚之日起到宣告无效期间,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仅仅是非法同居关系。
(2)在当事人间的财产方面,需要注意两点:①婚姻被宣告无效是溯及既往的,分割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不适用合法夫妻间的分割方式。②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进行财产处理时,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资格参与诉讼,以保护合法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子女抚养方面,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为同居关系,而在此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对当事人所生子女并不能存在歧视,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4)在对无过错方的救济与帮助方面,在合法婚姻中存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与经济帮助问题,即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得,存在婚姻解除后生活困难需要经济救助情况的,应适当得到对方的在经济上的帮助。重婚一方在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下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