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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吉林省确定36个镇、115个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单位,在这些试点单位中,村镇结合一体或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试点村占53%;体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中等水平、较差的村分别占33%、32%和35%,其中,贫困村24个,占20.9%;体现不同类型特点民族村、旅游村占19.4%,镇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