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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皖发[2003]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税改办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2003]1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