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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高效的城乡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有效应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9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一定依据。
关键词:法律;服务系统
一、当前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分布不均,综合服务能力不够全面。
笔者对河北省邢台地区调研情况看,目前,仅就律师和律师事务相关数据,邢台市仅有律师1300名,律师事务所77家。邢台全市面积12486平方公里,人口近790万人,人均比例严重不足,而这些有限的法律服务人员又多集中在市区和县城,及其附近地区,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远山区法律服务人员欠缺。
区(县)、街道(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有不及时、不专业的现象,有些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如:在接待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告知当事人到人社部门咨询,民政方面的法律事项到民政部门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社会认可度也大力折扣。有些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很多群众咨询的事项,比如土地流转、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工伤认定等,因工作人员专业水平限制没有能力给予及时解答,致使解决问题的效率不高。
(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不够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和内容非常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各有优势,又都存在缺陷,有些工作由政府承担会更为有力,而有些交由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来处理会更为有效。这些问题都给我们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仅以邢台地区某乡镇为例,该镇近年来就設立了6 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超过60% 以上的案件并非由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 但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职能。
(三)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不够通畅。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加快建设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大多数地区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也已开通并运行,但还存在运行不通畅、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如: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服务窗口和业务科室没有专人对接12348协调指挥中心,缺乏工作对接细则,12348协调指挥中心处置、转接咨询求助类法律问题时间过长。常驻中心的律师、公证、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不固定,公益服务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高。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依托职能优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但实践中很难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一些部门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尤其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仍然是依托司法所开展此项工作,显得力不从心,难见成效。另一方面,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少部分有法律意识的会找律师寻求有偿法律服务,相当一部分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因此,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就大打折扣,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
二、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 整合资源、拓展平台,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整合现有资源处理好“专”“群”关系。“专”指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群”指的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既要大力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力量,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也要积极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把社会上具有法律知识、法律背景、法律经验的人才充分动员起来,进一步充实法律服务力量。二要通过出台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发展社会法律服务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 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二) 加强监管,着力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完善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方式、考核手段和监督约束机制,同步搭建社会监督平台, 切实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执业范围、工作作风等行为。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 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依法查处非法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与软” , 推动形成统一、规范、有序、健康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三)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
加强区(县)、街道(乡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实现三级窗口规范化、常态化服务。在区(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律师轮班值守接待咨询制度,指派区属律师事务所轮流到中心值班,负责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的处置;在街道(乡镇)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服务人员驻点服务,由辖区内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人员负责日常法律事务的接待处理工作;在村(社区)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定期开展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送法进村(社区)活动,发放服务联系卡,开展点对点即时法律服务。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功能,建立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开辟网络咨询、诉求受理、办理法律事务、监督投诉等服务项目。建立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与“110”、“12315”等民生热线对接工作机制。
(四) 发挥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要求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应该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力量,从而推进公共法律体系的有效展开。三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一方面,要强调政府主导、政府责任,但不能一味由政府包办;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通过PPP模式等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8-112.
[2]郭星华.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2-73.
[3]曹剑光.公共服务的制度基础——走向公共服务法治化的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
关键词:法律;服务系统
一、当前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分布不均,综合服务能力不够全面。
笔者对河北省邢台地区调研情况看,目前,仅就律师和律师事务相关数据,邢台市仅有律师1300名,律师事务所77家。邢台全市面积12486平方公里,人口近790万人,人均比例严重不足,而这些有限的法律服务人员又多集中在市区和县城,及其附近地区,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远山区法律服务人员欠缺。
区(县)、街道(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有不及时、不专业的现象,有些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如:在接待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告知当事人到人社部门咨询,民政方面的法律事项到民政部门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社会认可度也大力折扣。有些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很多群众咨询的事项,比如土地流转、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工伤认定等,因工作人员专业水平限制没有能力给予及时解答,致使解决问题的效率不高。
(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不够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和内容非常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各有优势,又都存在缺陷,有些工作由政府承担会更为有力,而有些交由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来处理会更为有效。这些问题都给我们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仅以邢台地区某乡镇为例,该镇近年来就設立了6 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超过60% 以上的案件并非由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 但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职能。
(三)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不够通畅。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加快建设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大多数地区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也已开通并运行,但还存在运行不通畅、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如: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服务窗口和业务科室没有专人对接12348协调指挥中心,缺乏工作对接细则,12348协调指挥中心处置、转接咨询求助类法律问题时间过长。常驻中心的律师、公证、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不固定,公益服务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高。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依托职能优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但实践中很难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一些部门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尤其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仍然是依托司法所开展此项工作,显得力不从心,难见成效。另一方面,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少部分有法律意识的会找律师寻求有偿法律服务,相当一部分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因此,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就大打折扣,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
二、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 整合资源、拓展平台,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整合现有资源处理好“专”“群”关系。“专”指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群”指的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既要大力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力量,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也要积极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把社会上具有法律知识、法律背景、法律经验的人才充分动员起来,进一步充实法律服务力量。二要通过出台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发展社会法律服务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 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二) 加强监管,着力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完善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方式、考核手段和监督约束机制,同步搭建社会监督平台, 切实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执业范围、工作作风等行为。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 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依法查处非法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与软” , 推动形成统一、规范、有序、健康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三)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
加强区(县)、街道(乡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实现三级窗口规范化、常态化服务。在区(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律师轮班值守接待咨询制度,指派区属律师事务所轮流到中心值班,负责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的处置;在街道(乡镇)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服务人员驻点服务,由辖区内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人员负责日常法律事务的接待处理工作;在村(社区)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定期开展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送法进村(社区)活动,发放服务联系卡,开展点对点即时法律服务。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功能,建立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开辟网络咨询、诉求受理、办理法律事务、监督投诉等服务项目。建立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与“110”、“12315”等民生热线对接工作机制。
(四) 发挥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要求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应该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力量,从而推进公共法律体系的有效展开。三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一方面,要强调政府主导、政府责任,但不能一味由政府包办;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通过PPP模式等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8-112.
[2]郭星华.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2-73.
[3]曹剑光.公共服务的制度基础——走向公共服务法治化的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