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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洛克的古典自然法学作为众多的自然法学中的一种,在法学思想史上占有革命性的地位。本文通过对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洛克的主权在民论及法治理论进行分析述评,以其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进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思想 ; 主权; 法治
中图分类号: G623.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338-02
自然法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洛克作为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是17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自然法思想就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应当充满了自由、平等、博爱,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状态,“他以孤立的个人为基点,从人的理性出发,以自然法为媒介,通过“社会契约”构想一种最符合人的本性、最好地保障人的自然权利的政治秩序——国家”。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状态
相对于国家或政治社会而言,洛克所言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与平等共存的状态。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基于自然而存在于自然,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可以在自然风的范围内各得其所而不受到他人的支配与管辖,并且不相从属。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普遍的享受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些“天赋人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所谓“生命权”是保全每个人生命的权利,正如洛克所说:“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 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上帝植入人们中并使之成为他们的本性的原理的第一个和最强烈的欲望便是自我保存”, “因为上帝已将自己保存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的强烈愿望作为行为的准则而植入到人们的心中, 作为上帝在人们心中的声音的理性就不得不教导他们并使他们确信当他们追随那种保护他们的存在的自然倾向时, 他们正遵循着创造者的意愿”所谓“自由权”,就是指人们在自然法下享有自然的自由。而“财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劳动所得来的东西的天然占有,“即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
(二)自然法
从假设的这种自然状态出发,洛克提出了自然法。但这种讲究自由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在洛克看来,这些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具有的,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即使进入到政治社会以后,人们也同样的要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洛克所描述的自然法体现了一种理性,“他教导着人类过有理想的生活。自然法是最高的、永恒的,上帝也为他们所束缚。”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的人身及财产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他们受到伤害,那么每个受害人都具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他们可以依自然法、理性、和正义处罚侵犯者。
(三)社会契约论
人终究离不开社会而纯粹的生活在自然当中,所以人类也就最终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理性的政治社会。但是人类是生而即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的,这种天赋的自然权利是不允许公民被迫受制于他人的政治权力,但是统一的社会需要一个公权力,故而洛克提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洛克认为,国家和政府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与政府是人民契约的产物,社会契约作为一种众人的合意,等同于人民将权力信托给国家和政府,这就意味着国家与政府的统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国家与政府的目的必须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自由、生命等权利。国家与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根据大多数人的授权,如果公权力侵害了人民的自然权利,那么人们就有权废除或改变社会契约。而人民所交出的权利相对于霍布斯的主张交出的是全部权利而言,只是转出部分权利,见这些权利交给社会公权力,这些权利也主要是指一些法律事务上的权利,即个人惩罚犯罪的权利,而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洛克通过构筑自然法体系来解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使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
二、洛克的主权在民理论
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由于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社会契约,故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的权力由人民通过契约委托给专门机关和专门人员所形成的公权力来行使,人民通过契约来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从而实现法治。洛克认为,“主权在民的最终意义是人民有权推翻或改组违背社会破约宗旨的政府,即人民依据自然法行使自卫权”。只有主权在人民的手中,人民才可以说真正掌控着整个国家。
(一)批判神学政治思想
洛克将矛头指向了父权。神学政治思想的基础就是从父权推导出君权的合理,洛克明确指出,父权是一种亲权,是父母共同享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权。父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后代,并且这个权利随着后代能够自觉运用理性的时候而消失。“他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和财产;这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柔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父权并不意味着对子女的专制权,从父权引出君权的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政府的合法性理论
作为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阶级斗争的产物,洛克在《政府论》中反复的在强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即讨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一个能得到人民的拥戴而不被推翻的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提出“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
同意。”“政府起源于人们为了维护自然法的同时,又要摆脱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签订契约,达成同意,选出执行者。”可以看出,只有政府组织建设是依据人民通过契约制定的法律,并且政府在行使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的时候遵守法律,这样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否则,面对不合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权行使自卫权,推翻这个政府。
(三)人民与立法
立法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决定着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立法权作为国家力量的保管者,其在政治社会中就具有崇高的地位。故而立法机关必须由公众选举或选派人员组成,获得公众的普遍信赖,因此,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来自人民的支持和同意。当人民发现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违背人民的意志而行使权力时,人民就拥有起义自卫的权力。但是立法机关最高权力的属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代替其他机关,也不意味着它就可以直接取代人民。当法律出现空白和漏洞时,仍然要把人民集体作为适当的仲裁者。
三、洛克的法治理论
(一)分权思想
1.权力的分类。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区分为立法权、执行和对外权三类。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其权力属于议会;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立,其权力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包括宣战、媾和、订约的权立,其权力的行使也应属于国王。洛克从人的自由出发,进一步推演出国家权利的分立理论。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制订法律的权利;执行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的权利。立法权之所以和执行权分开是因为,立法不是经常性的,而执法确是经常性的,是长期的职能;同时,分开的原因也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从而对人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行政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从现代政治学上而言,这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类;对外权则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思想 ; 主权; 法治
中图分类号: G623.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338-02
自然法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洛克作为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是17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自然法思想就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应当充满了自由、平等、博爱,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状态,“他以孤立的个人为基点,从人的理性出发,以自然法为媒介,通过“社会契约”构想一种最符合人的本性、最好地保障人的自然权利的政治秩序——国家”。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状态
相对于国家或政治社会而言,洛克所言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与平等共存的状态。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基于自然而存在于自然,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可以在自然风的范围内各得其所而不受到他人的支配与管辖,并且不相从属。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普遍的享受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些“天赋人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所谓“生命权”是保全每个人生命的权利,正如洛克所说:“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 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上帝植入人们中并使之成为他们的本性的原理的第一个和最强烈的欲望便是自我保存”, “因为上帝已将自己保存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的强烈愿望作为行为的准则而植入到人们的心中, 作为上帝在人们心中的声音的理性就不得不教导他们并使他们确信当他们追随那种保护他们的存在的自然倾向时, 他们正遵循着创造者的意愿”所谓“自由权”,就是指人们在自然法下享有自然的自由。而“财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劳动所得来的东西的天然占有,“即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
(二)自然法
从假设的这种自然状态出发,洛克提出了自然法。但这种讲究自由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在洛克看来,这些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具有的,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即使进入到政治社会以后,人们也同样的要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洛克所描述的自然法体现了一种理性,“他教导着人类过有理想的生活。自然法是最高的、永恒的,上帝也为他们所束缚。”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的人身及财产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他们受到伤害,那么每个受害人都具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他们可以依自然法、理性、和正义处罚侵犯者。
(三)社会契约论
人终究离不开社会而纯粹的生活在自然当中,所以人类也就最终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理性的政治社会。但是人类是生而即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的,这种天赋的自然权利是不允许公民被迫受制于他人的政治权力,但是统一的社会需要一个公权力,故而洛克提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洛克认为,国家和政府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与政府是人民契约的产物,社会契约作为一种众人的合意,等同于人民将权力信托给国家和政府,这就意味着国家与政府的统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国家与政府的目的必须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自由、生命等权利。国家与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根据大多数人的授权,如果公权力侵害了人民的自然权利,那么人们就有权废除或改变社会契约。而人民所交出的权利相对于霍布斯的主张交出的是全部权利而言,只是转出部分权利,见这些权利交给社会公权力,这些权利也主要是指一些法律事务上的权利,即个人惩罚犯罪的权利,而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洛克通过构筑自然法体系来解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使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
二、洛克的主权在民理论
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由于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社会契约,故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的权力由人民通过契约委托给专门机关和专门人员所形成的公权力来行使,人民通过契约来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从而实现法治。洛克认为,“主权在民的最终意义是人民有权推翻或改组违背社会破约宗旨的政府,即人民依据自然法行使自卫权”。只有主权在人民的手中,人民才可以说真正掌控着整个国家。
(一)批判神学政治思想
洛克将矛头指向了父权。神学政治思想的基础就是从父权推导出君权的合理,洛克明确指出,父权是一种亲权,是父母共同享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权。父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后代,并且这个权利随着后代能够自觉运用理性的时候而消失。“他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和财产;这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柔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父权并不意味着对子女的专制权,从父权引出君权的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政府的合法性理论
作为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阶级斗争的产物,洛克在《政府论》中反复的在强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即讨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一个能得到人民的拥戴而不被推翻的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提出“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
同意。”“政府起源于人们为了维护自然法的同时,又要摆脱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签订契约,达成同意,选出执行者。”可以看出,只有政府组织建设是依据人民通过契约制定的法律,并且政府在行使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的时候遵守法律,这样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否则,面对不合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权行使自卫权,推翻这个政府。
(三)人民与立法
立法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决定着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立法权作为国家力量的保管者,其在政治社会中就具有崇高的地位。故而立法机关必须由公众选举或选派人员组成,获得公众的普遍信赖,因此,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来自人民的支持和同意。当人民发现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违背人民的意志而行使权力时,人民就拥有起义自卫的权力。但是立法机关最高权力的属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代替其他机关,也不意味着它就可以直接取代人民。当法律出现空白和漏洞时,仍然要把人民集体作为适当的仲裁者。
三、洛克的法治理论
(一)分权思想
1.权力的分类。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区分为立法权、执行和对外权三类。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其权力属于议会;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立,其权力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包括宣战、媾和、订约的权立,其权力的行使也应属于国王。洛克从人的自由出发,进一步推演出国家权利的分立理论。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制订法律的权利;执行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的权利。立法权之所以和执行权分开是因为,立法不是经常性的,而执法确是经常性的,是长期的职能;同时,分开的原因也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从而对人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行政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从现代政治学上而言,这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类;对外权则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