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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轻伤害案件为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破解以往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各自为战、捕前和解难度大、赔偿不到位、缺乏监督等难题,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积极探索构建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机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章立制、案件分流、赔偿意向金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回访监督等机制构建,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诉讼效率 规范化办理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编号:SD2014C10)。
作者简介:丁佩功、李相宝、樊奕君,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00-02
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
轻伤害案件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借助外力或使用外界手段作用于他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性障碍,伤情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轻伤标准的故意伤害案件。临沂市罗庄区位于临沂市南部,辖区人口43万,其中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属于轻伤害案件多发地区。
(一)轻伤害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自2010年以来,罗庄区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共受理轻伤害案件259件288人,受案量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10.2%。其中,2010年为46件46人,2011年为48件53人,2012年为25件31人(通过事先与公安机关沟通报捕情况,情节轻微的尽量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所以案件数量有所减少),2013年为49件55人,2014年为51件58人,2015年截止9月份为40件45人。
(二)案情较为简单
轻伤害案件一般案情简单,多发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犯罪类型呈现以邻里、同事、亲友等纠纷为主,其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格局。其中,邻里、同事、亲友等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
(三)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类案件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犯罪嫌疑人多数均认罪伏法,主观恶性不大,具备刑事和解的基础。
二、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问题与难点
(一)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虽然轻伤害案件是可自诉、可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绝大多数被害人选择了公诉途径来处理轻伤害案件,希望借助公权力之手惩处犯罪、维护自身权益。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现象比较突出,轻伤害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很大,诉讼程序过长,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或罚金等轻刑率较高,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
(二)处理难度较大
轻伤害案件虽然案情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多涉及邻里、同事、亲友矛盾,司法机关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新的纠纷,导致双方矛盾积怨加深,出现缠访、缠诉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在案发初期,有的被害人强烈要求刑拘犯罪嫌疑人,以解心头之恨;案件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被害人或其家属就到检察机关上访,强烈要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无视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逮捕条件的释法说理。
(三)被害人“漫天要价”现象时有发生
绝大部分轻伤害案件,到法院判决时,赔偿额一般在一万元以内。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双方刑事和解时,有的被害人家属变相讹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索要高额赔偿款,有的要三十万、五十万。这种巨额赔偿,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对被害人而言,法律成为其获取高额利益的手段。
三、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机制的构建路径
2010年以来,罗庄区院为破解以往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各自为战、捕前和解难度大、赔偿不到位、缺乏监督等难题,积极探索构建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机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成功促成69起轻伤害案件在捕前或诉前握手言和,占所有轻伤害案件总数的26.6%,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会签文件,建立制度化和常态化机制
为提升司法效率,防止变相讹诈、以赔代罚等现象的发生,针对以往各办案机关间由于认识不一、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当前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意见》,共同对轻伤害案件办理进行规范,明确公、检、法三家的职责,统一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制度化和常态化机制,将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纳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区分案情,建立案件分流机制
对累犯、缓刑、假释期间内伤害他人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有涉黑性质的,雇凶伤害他人的,作案动机、手段恶劣的,或者曾故意伤害他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两次以上行政拘留的等十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移送审查逮捕,同时要调取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证据材料,并视情责令加害人预付必要的治疗、抢救费用,为轻伤害案件的和解做好基础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依法提起自诉。
(三)创新方式,推行赔偿意向金制度
由于轻伤害案件和解难度大,在刑事拘留、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很多案件当事人因赔偿数额等原因达不成和解,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刑事和解方式,推行赔偿意向金制度。对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达不成和解,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能认罪伏法的轻伤害案件,允许犯罪嫌疑人一方向派出所缴纳赔偿意向金,用于保证被害方损失的赔偿。赔偿意向金随案移交,数额依被害人损失大小确定,一般以所受损失的3倍为限,犯罪嫌疑人一方缴纳赔偿意向金后,因为民事赔偿部分能够保证赔偿,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当事人可以按照自身意愿依法进行和解。
(四)多方协作,建立案件调解机制
轻伤害案件的症结在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难以化解,其关键是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对司法机关来说,和解越早、越快,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就越容易。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对于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往往捉襟见肘,罗庄区院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托建立的派驻检察室,联合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多单位、部门的联动,改变以往公检法等部门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调解局面,增强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的信赖感和中立感,形成调解的合力,将轻伤害案件的矛盾化解在案件的初始阶段。
(五)加强监督,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加强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法律监督。经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一般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当事人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已被批准逮捕的轻伤害案件,又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不作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六)不捕回访,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机制
对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在一定时期后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最新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等,在案件保密和不影响当事人生活的原则下,了解不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回访被害人,了解诉求,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预防新矛盾发生。回访单位和社区群众,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融入社会。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解决,确保不捕决定的顺利执行,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诉讼效率 规范化办理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编号:SD2014C10)。
作者简介:丁佩功、李相宝、樊奕君,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00-02
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
轻伤害案件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借助外力或使用外界手段作用于他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性障碍,伤情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轻伤标准的故意伤害案件。临沂市罗庄区位于临沂市南部,辖区人口43万,其中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属于轻伤害案件多发地区。
(一)轻伤害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自2010年以来,罗庄区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共受理轻伤害案件259件288人,受案量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10.2%。其中,2010年为46件46人,2011年为48件53人,2012年为25件31人(通过事先与公安机关沟通报捕情况,情节轻微的尽量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所以案件数量有所减少),2013年为49件55人,2014年为51件58人,2015年截止9月份为40件45人。
(二)案情较为简单
轻伤害案件一般案情简单,多发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犯罪类型呈现以邻里、同事、亲友等纠纷为主,其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格局。其中,邻里、同事、亲友等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
(三)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类案件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犯罪嫌疑人多数均认罪伏法,主观恶性不大,具备刑事和解的基础。
二、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问题与难点
(一)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虽然轻伤害案件是可自诉、可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绝大多数被害人选择了公诉途径来处理轻伤害案件,希望借助公权力之手惩处犯罪、维护自身权益。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现象比较突出,轻伤害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很大,诉讼程序过长,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或罚金等轻刑率较高,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
(二)处理难度较大
轻伤害案件虽然案情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多涉及邻里、同事、亲友矛盾,司法机关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新的纠纷,导致双方矛盾积怨加深,出现缠访、缠诉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在案发初期,有的被害人强烈要求刑拘犯罪嫌疑人,以解心头之恨;案件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被害人或其家属就到检察机关上访,强烈要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无视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逮捕条件的释法说理。
(三)被害人“漫天要价”现象时有发生
绝大部分轻伤害案件,到法院判决时,赔偿额一般在一万元以内。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双方刑事和解时,有的被害人家属变相讹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索要高额赔偿款,有的要三十万、五十万。这种巨额赔偿,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对被害人而言,法律成为其获取高额利益的手段。
三、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机制的构建路径
2010年以来,罗庄区院为破解以往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各自为战、捕前和解难度大、赔偿不到位、缺乏监督等难题,积极探索构建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机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成功促成69起轻伤害案件在捕前或诉前握手言和,占所有轻伤害案件总数的26.6%,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会签文件,建立制度化和常态化机制
为提升司法效率,防止变相讹诈、以赔代罚等现象的发生,针对以往各办案机关间由于认识不一、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当前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意见》,共同对轻伤害案件办理进行规范,明确公、检、法三家的职责,统一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制度化和常态化机制,将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纳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区分案情,建立案件分流机制
对累犯、缓刑、假释期间内伤害他人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有涉黑性质的,雇凶伤害他人的,作案动机、手段恶劣的,或者曾故意伤害他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两次以上行政拘留的等十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移送审查逮捕,同时要调取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证据材料,并视情责令加害人预付必要的治疗、抢救费用,为轻伤害案件的和解做好基础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依法提起自诉。
(三)创新方式,推行赔偿意向金制度
由于轻伤害案件和解难度大,在刑事拘留、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很多案件当事人因赔偿数额等原因达不成和解,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刑事和解方式,推行赔偿意向金制度。对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达不成和解,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能认罪伏法的轻伤害案件,允许犯罪嫌疑人一方向派出所缴纳赔偿意向金,用于保证被害方损失的赔偿。赔偿意向金随案移交,数额依被害人损失大小确定,一般以所受损失的3倍为限,犯罪嫌疑人一方缴纳赔偿意向金后,因为民事赔偿部分能够保证赔偿,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当事人可以按照自身意愿依法进行和解。
(四)多方协作,建立案件调解机制
轻伤害案件的症结在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难以化解,其关键是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对司法机关来说,和解越早、越快,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就越容易。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对于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往往捉襟见肘,罗庄区院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托建立的派驻检察室,联合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多单位、部门的联动,改变以往公检法等部门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调解局面,增强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的信赖感和中立感,形成调解的合力,将轻伤害案件的矛盾化解在案件的初始阶段。
(五)加强监督,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加强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法律监督。经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一般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当事人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已被批准逮捕的轻伤害案件,又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不作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六)不捕回访,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机制
对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在一定时期后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最新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等,在案件保密和不影响当事人生活的原则下,了解不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回访被害人,了解诉求,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预防新矛盾发生。回访单位和社区群众,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融入社会。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解决,确保不捕决定的顺利执行,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