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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规定过于原则,而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规定又过于宽松,法律的可操作性相当弱,导致保险司法实践更多地表现为带有立法意味的抽象解释。我国对解除权行使的阻却事由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误告的情况下设置了两年的除斥期间。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有关溯及力的问题也颇具争议。提出完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