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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文摘》2012年9月5日报道,一些为干部子女量身定做的招聘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官员交换录用彼此子女,媒体称之为这是我国“权位传递”新动向。其实,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公仆和私仆现象长期没有得到重视的一种表现。
所谓公仆,就是人民的仆人。公仆的理论基础是近代的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也主张公仆论,并把人民公仆是否不变色作为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标志。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公仆思想,《为人民服务》一文突显的就是公仆精神。在《一九五四年的任务》一文中,毛泽东又指出:“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共产党人不是要做官,而是要革命。”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在中国革命中,正是这种公仆论,大大激发了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正是出于对人民公仆的支持“最后一粒粮,献出充公粮;最后一床被,盖在担架上;最后一个儿女,送到咱队伍里”,这种血肉与共的关系,成为中国革命最强大的力量之一。
而私仆是私人之仆。如果说民主法治条件下的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则封建社会官员则是皇帝的私仆。在封建社会中的官员,无论级别多高,本质上都是皇帝的私仆,他们服务皇家的利益,为皇帝一人或一家服务,并为此建立了庞大的私仆制度——封建制度。私仆的特点是只为皇家服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服务于君王的利益,不得逾越。而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就是私仆的“权位传递”,所谓“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狗熊儿混蛋”,“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打地洞”,就是这种封建私仆制度的心态反映。
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人民公仆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也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主开辟了广泛的空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及其封建的私仆心态并没有绝迹,近年私仆现象甚至出现了越演越烈的趋势。某些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利益共享只照顾自己人,在圈内分派肥缺,或者任意分配各种特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上述“权位传递”现象,不过是我国社会中公仆向私仆转变的一种表现。在我国,各级公共职位,都具有某种“公仆”的意义,它在性质上属于“公”。而属于公的职位,必须体现公共利益,由公众依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制度决定。而上述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说,就在于我们社会中公仆的民主性质没有确立,因而公仆的公共性在弱化,而公仆的私人性却茁壮地成长。
民主的本质是权力服务(下转54页)于人民。民主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公仆制度的建设。民主越发展,公仆制度就应当越健全。所谓公仆就是必须全心全心为人民服务的干部。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干部都应当是人民的公仆。公仆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性“公”。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公仆利用手中的权力“权位传递”,是不可想象的。而我们社会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恰好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民主建设的滞后甚至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可以想象,当你请一个人为自己办事,但他却利用你给他的权力公开地甚至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谋私而你还无可奈何的时候,这种委托制度已经被损坏到了什么程度!
显然,要改变这种现象,不仅要明确区分公仆和私仆,而且必须有严格的制度防止公仆转变为私仆。不能将公仆混同于私仆,更不能把公仆变成私仆。如果说私仆的制度形式是封建专制制度,则公仆的制度就是民主法治的制度。而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途径,就是修补甚至重建我们社会的“委托制度”。只有当我国人民群众的手上真正具有“委托”公权的力量时,我国的各级干部手中的权力才会姓“公”,而人民的利益才会得到保障。
所谓公仆,就是人民的仆人。公仆的理论基础是近代的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也主张公仆论,并把人民公仆是否不变色作为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标志。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公仆思想,《为人民服务》一文突显的就是公仆精神。在《一九五四年的任务》一文中,毛泽东又指出:“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共产党人不是要做官,而是要革命。”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在中国革命中,正是这种公仆论,大大激发了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正是出于对人民公仆的支持“最后一粒粮,献出充公粮;最后一床被,盖在担架上;最后一个儿女,送到咱队伍里”,这种血肉与共的关系,成为中国革命最强大的力量之一。
而私仆是私人之仆。如果说民主法治条件下的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则封建社会官员则是皇帝的私仆。在封建社会中的官员,无论级别多高,本质上都是皇帝的私仆,他们服务皇家的利益,为皇帝一人或一家服务,并为此建立了庞大的私仆制度——封建制度。私仆的特点是只为皇家服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服务于君王的利益,不得逾越。而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就是私仆的“权位传递”,所谓“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狗熊儿混蛋”,“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打地洞”,就是这种封建私仆制度的心态反映。
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人民公仆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也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主开辟了广泛的空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及其封建的私仆心态并没有绝迹,近年私仆现象甚至出现了越演越烈的趋势。某些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利益共享只照顾自己人,在圈内分派肥缺,或者任意分配各种特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上述“权位传递”现象,不过是我国社会中公仆向私仆转变的一种表现。在我国,各级公共职位,都具有某种“公仆”的意义,它在性质上属于“公”。而属于公的职位,必须体现公共利益,由公众依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制度决定。而上述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说,就在于我们社会中公仆的民主性质没有确立,因而公仆的公共性在弱化,而公仆的私人性却茁壮地成长。
民主的本质是权力服务(下转54页)于人民。民主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公仆制度的建设。民主越发展,公仆制度就应当越健全。所谓公仆就是必须全心全心为人民服务的干部。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干部都应当是人民的公仆。公仆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性“公”。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公仆利用手中的权力“权位传递”,是不可想象的。而我们社会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恰好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民主建设的滞后甚至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可以想象,当你请一个人为自己办事,但他却利用你给他的权力公开地甚至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谋私而你还无可奈何的时候,这种委托制度已经被损坏到了什么程度!
显然,要改变这种现象,不仅要明确区分公仆和私仆,而且必须有严格的制度防止公仆转变为私仆。不能将公仆混同于私仆,更不能把公仆变成私仆。如果说私仆的制度形式是封建专制制度,则公仆的制度就是民主法治的制度。而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途径,就是修补甚至重建我们社会的“委托制度”。只有当我国人民群众的手上真正具有“委托”公权的力量时,我国的各级干部手中的权力才会姓“公”,而人民的利益才会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