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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9号公报》(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