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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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关于农村经济法的研究也较少。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兴起,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方面遭遇诸多的阻碍因素。经济法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全面、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法律,熟悉经济法理论内涵及其指导作用,熟练运用经济法的制度与手段,对我国新农村持续有序建设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对经济法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实施进行深入的思考与阐述,以期持续、健康地推进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 经济法 新农村 理念 立法
  作者简介:吕旭辉,嵊州市烟草专卖局,大学本科,助理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19-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发展农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当前,社会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乡发展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了缩小城乡差异,共同繁荣,党和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人民群众新的合理的利益需求、科学的社会生产经验需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经济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吻合的,因此,我们应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对新农村建设进行思考,并通过法律的实施、创新,最终实现新农村全面建设目标。
  一、经济法内涵
  经济法的内涵体现了一种内在精神,作为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它是人们对经济法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及追求。经济法以社会本位观为立意基础,目标是协调、平衡社会各客体的经济利益,以遵循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最高准则,该利益准则函括的社会成员范围大,兼顾全面,宏观利益与微观利益并重,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协调,经济法在此理念下逐步完善,最大程度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公平。
  新农村建设是社会发展时期一个新任务,是大力支持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异、协调工农业发展份额,由此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而新农村建设也要兼顾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以坚持整体经济利益为最高准则,以追求长远、稳定的发展为建设目标。因此,可知经济法的内涵与新农村建设的终极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经济法是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法治制度
  “三农”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主要关注的问题,其推进与落实都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上述中提到经济法的理念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具有一致,即我们可将经济法看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法治制度。其保障作用侧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新农村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
  新农村的建设不但关系到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对中国整体社会经济结构、利益结构以及国民收入分配也有莫大的联系,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既要对农村经济基础、农村生产力布向进行改造,对农村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以及城乡关系、工农关系、国家农村宏观发展战略都要进行调整与改造,努力整合全社会的调节机制。而传统的私法、民法等已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一些突出的农村建设问题,例如国家经济安全、市场信息不全、经济外部负应、区域经济发展不均等无法在私法、民法下获得有效解决,因此,国家行政部门需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与全局发展,通过经济法对农村经济建设给予必要的立法规制及干预。经济法是一种后现代法律制度,其体现出的国家干预性、全局性及社会公共性,在调整多种经济关系中起到比较显著的作用。此外,经济法的全局性、综合性,能够很好地弥补私法调节功能的不足。在历史的新时期,通过创新、制定、修改适宜的农村经济法,能够很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的人均收入水平,逐步实施城乡同步发展,平衡国民经济发展程度。
  (二)为实现新农村建设战略重点目标提供保障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到,新农村建设战略的重点目标有: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在经济法的保障下,这些设战略重点目标更易于实现。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国家财政调拨了大量扶贫物资支持新农村建设,但是真正用于农村水利、电业、网络、通讯、路桥等基建的却不多,这些基建项目投入大、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单纯依靠民法规制,建设效果并不理想,经济法代表了社会范围内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能为农村基建的落实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区域分布、农产种植结构均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不科学特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经济中的产业政策法、产业组织法或产业技术法等的宏观干预,同时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最大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剔除农村发展中的不合理现象,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环境问题无论在城市过渡建设,还是新农村建设中,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为了早日实现乡村城镇化,在工农业生产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免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恶化,而地方保护主义是妨碍国家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重要因素,对此,可通过具有整体性特征的经济法加以干预,建立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解决当前主要的环保与经济建设冲突问题,例如政府与企业的纠纷,工业建设引起的生态破坏、耕地锐减、工业废物污染、能源浪费或能源枯竭等,这些问题在经济法的干预、调整下,有良好的改善、抑制。
  (三)计划法能够较大程度地为农村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保障,确保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具有一定的地位
  凭借经济法中相关税收政策,帮助农村、农业发展中的财政税制改变、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落实。
  三、促进及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措施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的作用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一)依法制定投融资倾向于农村建设的优先原则
  在国家整体调控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变财政对农业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存量适度调整、增量稳定倾斜的原则,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并严格遵循“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战略机制,帮助农村长期、有效地发展。   (二)完善与新农村建设相宜的宏观调控经济法体系
  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存在自然风险高、市场风险高、社会风险高但经济效益低的特征,要避免农业的基础地位被削弱,单靠市场调节、社会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宏观调控手段予以保障。在此观点上,我们要推动国家关于农村建设、农业发展方面的立法,重点是尽快完善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宏观调控经济法体系。现阶段,确立的农业法律已超过10部,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森林法》等,另外,还有农业行政法规40余部,农业部门规章340多部,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农业法律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成效,但是,除了《农业法》在宏观调控方面起到作用外,其余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并且《农业法》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性较差,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仍需加强农业宏观调控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在法律的保障下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三)重视财政、金融、税收法、政策等手段的综合协调运用
  农村财政政策的调整,是在公共财政职能明确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加大财政资金总量、促进转换等作用。新农村建设中,县级以下的各级政府当务之急要加大对农村基建的投入,财政、政策、投资的重点,均要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农业税收方面,需通过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创新、改革,尝试推行城乡统一税制,把农业税改作农村保障税,同时施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金融政策上,不但要推动金融资源流向农村,而且国家加强金融机构给予农村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表现为利率、贷款贴息、利率浮动等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此外,还要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建立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制定适宜的现代农业发展的保险制,规范对农业的补贴,转传统价值补贴方式为直接补贴等。
  (四)建立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形成的经济法
  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然会形成以市场主体利益互惠作为原则的各种组织结构,当前,农产业生产主体及流通主体主要有公司企业、合作社两种组织模式,这些模式表现出服务功能不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稳定性差、发展慢等缺点,需要在对應的经济法指导、引导下不断纠正。鉴于农村经济法系统的不健全,现阶段,可大力推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社会组织法》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等立法工作,通过上述经济法的确立,培养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具有农业产业化优势的经济组织。
  农村市场经济中,农产品的流通是否通畅,关系着农产品价值的实现程度,对农业发展前途也存在决定性作用,因此,现阶段,尽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的立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其立法内容侧重为农产品市场的培育与规范,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定位与监控等。目前,可大力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农产品购销合同法》、《农用物资供应办法》、《粮食价格保护法》等立法工作,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下,建立农产品合理、合法流通的市场机制。
  科技兴农是推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所以,要健全关于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动力的经济法,具体做法有:在法律的规制下建立健康的利益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控制办法、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保护制度,令科技兴农事业在法律的助推下,越来越壮大。
  (五)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都要在维护生态平衡、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进行,第一,立法部门应依法健全农村土地的利用补偿法律、法规,制定环境污染治理与保护的相关办法与优惠政策,鼓励资源可持续利用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扶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第二,立法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首端控制。从诸多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经验中得知,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决策或者项目均予以封禁。我国也从多年的城市建设中摸索到一些有益经验:“首端控制”要比“未端控制”对环境保护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以立法作为保障,不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必要情况下,把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作为政府管理、干部工作的考核指标,并建立监督机制,预防出现环境保护“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者“献礼工程”,对存在此类问题的地方,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法治的环境下,逐步完善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努力提高医疗、养老、低保等建设水平,逐步与城市接轨,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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