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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和适用的基础。在简要分析了西方宪法实施路径之后,根据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相别的理论,提出了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方案。然而,宪法司法化作为一个理论与实践都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认真的研究和把握。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路径
一、宪法的司法化研究
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实施有必要借鉴西方宪法国家的历史经验。西方宪法实施大致经历了国家立法违宪审查、“政府行为”的违宪监督、公民宪法上公权利的保护、公民宪法上的私权实行司法救济四个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看成是一个由虚到实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宪法走向到宪政的过程。西方国家的宪法实施之路告诉我们司法化是宪法实施的要途,宪法的司法性会越来越强。
从宪政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权利保护的需求,宪法从最初单纯的违宪审查、监督平衡国家机关的一种权力发展成为一个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广泛司法化的保护,并进一步深入到对公民宪法的私权进行救济的层面上。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于宪法保障实施的两大机制宪法司法化和私法化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宪法能否司法化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实施路径,以及如何推进宪政建设这一重要理论思想。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曾一直被人们所忽略,认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宪政体制并不相符。而齐玉玲案件中关于最高法院对法院能适用宪法的解释将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正式提了出来,但关于宪法司法化如何走向实践的理论问题并能得到有效解决,因而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宪法实施路径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做更深入的研究。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1.什么是宪法的司法化
目前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解释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认为:宪法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进入司法程序,并在裁判文书中能够加以援引。第二种观念认为: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并不是将宪法直接当作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存在违宪的违宪审查。这种观念将宪法司法化等同于了违宪审查,或者说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包含了违宪审查。其实宪法的司法化说明的无非就是“违宪审查”和“司法判断”两方面的意义。违宪审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解决法律与宪法相冲突的违宪问题也是涉及宪政中确立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问题。而“司法判断”就是说法院将宪法如同法律一样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
2.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实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宪法司法化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党召开“十五大”和“十六大”的会议中,曾先后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和党要依法执政的要求,这两个要求中所重点强调的正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当然了,如果我们只是将宪法的实施工作单纯停留在口号上,是无法让宪法合理进入司法程序的,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竞技的发展也就得不到根本的法律保障。第二,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基于公民人权保障需要的内容上,宪法的涉及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与人们生活需要联系得更加密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民的权利已经越来越多的表现在了私法的领域,针对这一点,宪法在修正过程中特意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让我国宪法在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真正能适用于百姓,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第三,宪法司法化是人们法院的神圣职责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国际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时,有必要对其予以追究。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出来有维护宪法尊严的以为外,还需要更全面的保障宪法的职责。而宪法司法化的实施就是宪法在司法领域里最直接和最根本的体现。第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得以保障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虽说是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宪法是法,也就是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若是没有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作保障和继承的法律效力,那它就成立一纸空文。因而,要想让宪法实现最高法律效力就应该让宪法在司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五,宪法司法化是法官职业品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其实就是说,法官对宪法的忠诚和遵守体现在自身的审判工作中,能够在面临普通法律缺乏相关判决依据的时候,合理大胆的适用宪法来进行审理。
三、对我国司法化路径的思考
宪法司法化可以说已经不再属于简单的理论命题,而是当代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和体现重要现实意义的实践活动。在我国当前的体制和国情下,想要实行宪法司法化,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解决法院在进行审查违宪的时候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现的冲突。根据宪法的实施制度可以得出,违宪审查其实与违宪诉讼是两种可以区别的制度,我们在理论上将违宪监督与宪法诉讼划分开,就能在审查宪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仍由全国的、人大常委会实施,而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其他纠纷问题时就通过采取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法院只需要对公民宪法权利冲突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实施裁决,而不干涉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二是,最高法院能否对宪法进行解释的问题。因为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宪法的解释权,所以成为了宪法司法化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将宪法解释划分为宪法的立宪解释和具体适用解释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宪法的立宪解释权,而最高法院则行使的是宪法的具体适用解释。这样一来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理论问题。
在宪法的司法化路径的探索道路中,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外,还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其中,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宪法司法化能帮助宪法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只有宪法这个根本大法能够真正适用于具体案件审理的时候,社会法制化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J].中外法学,2002
[2]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中外法学,2001
[3]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J].政法论坛,2003
[4]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3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路径
一、宪法的司法化研究
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实施有必要借鉴西方宪法国家的历史经验。西方宪法实施大致经历了国家立法违宪审查、“政府行为”的违宪监督、公民宪法上公权利的保护、公民宪法上的私权实行司法救济四个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看成是一个由虚到实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宪法走向到宪政的过程。西方国家的宪法实施之路告诉我们司法化是宪法实施的要途,宪法的司法性会越来越强。
从宪政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权利保护的需求,宪法从最初单纯的违宪审查、监督平衡国家机关的一种权力发展成为一个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广泛司法化的保护,并进一步深入到对公民宪法的私权进行救济的层面上。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于宪法保障实施的两大机制宪法司法化和私法化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宪法能否司法化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实施路径,以及如何推进宪政建设这一重要理论思想。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曾一直被人们所忽略,认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宪政体制并不相符。而齐玉玲案件中关于最高法院对法院能适用宪法的解释将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正式提了出来,但关于宪法司法化如何走向实践的理论问题并能得到有效解决,因而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宪法实施路径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做更深入的研究。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1.什么是宪法的司法化
目前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解释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认为:宪法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进入司法程序,并在裁判文书中能够加以援引。第二种观念认为: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并不是将宪法直接当作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存在违宪的违宪审查。这种观念将宪法司法化等同于了违宪审查,或者说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包含了违宪审查。其实宪法的司法化说明的无非就是“违宪审查”和“司法判断”两方面的意义。违宪审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解决法律与宪法相冲突的违宪问题也是涉及宪政中确立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问题。而“司法判断”就是说法院将宪法如同法律一样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
2.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实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宪法司法化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党召开“十五大”和“十六大”的会议中,曾先后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和党要依法执政的要求,这两个要求中所重点强调的正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当然了,如果我们只是将宪法的实施工作单纯停留在口号上,是无法让宪法合理进入司法程序的,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竞技的发展也就得不到根本的法律保障。第二,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基于公民人权保障需要的内容上,宪法的涉及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与人们生活需要联系得更加密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民的权利已经越来越多的表现在了私法的领域,针对这一点,宪法在修正过程中特意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让我国宪法在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真正能适用于百姓,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第三,宪法司法化是人们法院的神圣职责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国际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时,有必要对其予以追究。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出来有维护宪法尊严的以为外,还需要更全面的保障宪法的职责。而宪法司法化的实施就是宪法在司法领域里最直接和最根本的体现。第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得以保障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虽说是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宪法是法,也就是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若是没有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作保障和继承的法律效力,那它就成立一纸空文。因而,要想让宪法实现最高法律效力就应该让宪法在司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五,宪法司法化是法官职业品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其实就是说,法官对宪法的忠诚和遵守体现在自身的审判工作中,能够在面临普通法律缺乏相关判决依据的时候,合理大胆的适用宪法来进行审理。
三、对我国司法化路径的思考
宪法司法化可以说已经不再属于简单的理论命题,而是当代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和体现重要现实意义的实践活动。在我国当前的体制和国情下,想要实行宪法司法化,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解决法院在进行审查违宪的时候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现的冲突。根据宪法的实施制度可以得出,违宪审查其实与违宪诉讼是两种可以区别的制度,我们在理论上将违宪监督与宪法诉讼划分开,就能在审查宪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仍由全国的、人大常委会实施,而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其他纠纷问题时就通过采取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法院只需要对公民宪法权利冲突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实施裁决,而不干涉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二是,最高法院能否对宪法进行解释的问题。因为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宪法的解释权,所以成为了宪法司法化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将宪法解释划分为宪法的立宪解释和具体适用解释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宪法的立宪解释权,而最高法院则行使的是宪法的具体适用解释。这样一来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理论问题。
在宪法的司法化路径的探索道路中,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外,还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其中,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宪法司法化能帮助宪法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只有宪法这个根本大法能够真正适用于具体案件审理的时候,社会法制化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J].中外法学,2002
[2]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中外法学,2001
[3]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J].政法论坛,2003
[4]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