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问题发布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