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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现实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主要介绍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特征以及现实中常见的几种主要类型,同时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作了简要的分析,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了协议有效的不足。
关键词 民事协议 婚姻登记 相互忠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之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方一旦有婚外通奸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协议的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现实中也有约定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对其进行体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这可称之为广义上的夫妻忠诚协议。
(二)特征。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也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但是它不同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有自己特有的特点。
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不同于普通民事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婚后才发生效力,即以结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违反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为婚前缔结的有关夫妻之间的协议,在主体上就不具备“夫妻”这个法律称谓,完全属于恋人之间的道德纠纷,法律不应该赋予道德以任何的效力;而普通民事协议的效力的发生有不同的情况。
2、主体只限于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夫妻忠诚协议只在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只有缔结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办理里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才在他们之间发生效力。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即男男或者女女之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效力;而普通民事协议主体不限于此。
3、责任主体不同与普通民事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赔偿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一方,不能要求第三方赔偿,比如现实中的小三,情人,这些人没有责任赔偿受损害一方。现实中常有受损害方向破环婚姻的第三者求偿,表面上看好像第三者应该赔偿,因为双方婚姻的失败好像是第三者造成的,这就好像夫妻忠诚协议是第三者破坏的一样,所以受损害方要求第三者赔偿。但是夫妻忠诚协议约束的只是夫妻二人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不约束第三人的行为,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责任。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学说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学界对其效力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有人认为没有效力。
(一)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给予强制执行力。只是在赔偿数额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有人认为应该按照约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持肯定说的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生效有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夫妻忠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法律理应确认其效力。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夫妻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的具体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夫妻之间能够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是为了促进相互互敬互爱,维系和睦的婚姻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3、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一方违反该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见,立法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也为夫妻忠实协议提供了合法性支持。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义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 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道德问题自然由道德来调整,法律无法干预人的思想感情。
2、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和自己喜欢的人结婚是人的自由,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不能因为要保护其他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个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
3、如果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那么在办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就很可能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就会使婚姻当事方的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但是笔者人为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具有效力。因为这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性的限制
(一)违反法律强行性法规的部分无效。
实践中签订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很多都是法盲,签订协议的时候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常会出现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条款,这些条款因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当然的无效。如“禁止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伦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的许多规定法律都没有明文的规定。比如“夫妻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的”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法裁判。因为《婚姻法》本身就不具有伦理性,在修订是多次将伦理道德上升为法律层面。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要综合运用各种因素,尽量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生活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审理案件。
(三)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按照夫妻之间的实际认知水平而签订的,很少涉及法律术语,甚至有些内容规定的很是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纠纷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发生效力。
四、小结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真要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还得考虑不同的情况。□
(作者:山西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 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50.
[2]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治与社会,2009(22):92-93.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卓冬青等.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5]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政法论丛,2009(5):37-44.
[6]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7]李俊著.离婚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刘涛.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法治与社会,2007年版.
[9]王旭东.“忠诚协议”引发的法律思考.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4(4):29-32.
关键词 民事协议 婚姻登记 相互忠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之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方一旦有婚外通奸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协议的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现实中也有约定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对其进行体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这可称之为广义上的夫妻忠诚协议。
(二)特征。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也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但是它不同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有自己特有的特点。
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不同于普通民事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婚后才发生效力,即以结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违反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为婚前缔结的有关夫妻之间的协议,在主体上就不具备“夫妻”这个法律称谓,完全属于恋人之间的道德纠纷,法律不应该赋予道德以任何的效力;而普通民事协议的效力的发生有不同的情况。
2、主体只限于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夫妻忠诚协议只在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只有缔结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办理里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才在他们之间发生效力。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即男男或者女女之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效力;而普通民事协议主体不限于此。
3、责任主体不同与普通民事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赔偿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一方,不能要求第三方赔偿,比如现实中的小三,情人,这些人没有责任赔偿受损害一方。现实中常有受损害方向破环婚姻的第三者求偿,表面上看好像第三者应该赔偿,因为双方婚姻的失败好像是第三者造成的,这就好像夫妻忠诚协议是第三者破坏的一样,所以受损害方要求第三者赔偿。但是夫妻忠诚协议约束的只是夫妻二人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不约束第三人的行为,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责任。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学说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学界对其效力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有人认为没有效力。
(一)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给予强制执行力。只是在赔偿数额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有人认为应该按照约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持肯定说的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生效有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夫妻忠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法律理应确认其效力。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夫妻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的具体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夫妻之间能够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是为了促进相互互敬互爱,维系和睦的婚姻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3、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一方违反该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见,立法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也为夫妻忠实协议提供了合法性支持。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义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 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道德问题自然由道德来调整,法律无法干预人的思想感情。
2、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和自己喜欢的人结婚是人的自由,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不能因为要保护其他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个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
3、如果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那么在办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就很可能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就会使婚姻当事方的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但是笔者人为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具有效力。因为这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性的限制
(一)违反法律强行性法规的部分无效。
实践中签订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很多都是法盲,签订协议的时候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常会出现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条款,这些条款因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当然的无效。如“禁止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伦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的许多规定法律都没有明文的规定。比如“夫妻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的”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法裁判。因为《婚姻法》本身就不具有伦理性,在修订是多次将伦理道德上升为法律层面。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要综合运用各种因素,尽量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生活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审理案件。
(三)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按照夫妻之间的实际认知水平而签订的,很少涉及法律术语,甚至有些内容规定的很是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纠纷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发生效力。
四、小结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真要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还得考虑不同的情况。□
(作者:山西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 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50.
[2]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治与社会,2009(22):92-93.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卓冬青等.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5]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政法论丛,2009(5):37-44.
[6]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7]李俊著.离婚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刘涛.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法治与社会,2007年版.
[9]王旭东.“忠诚协议”引发的法律思考.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4(4):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