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陆法系以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构建证明责任概念,辅之以被告人的证明必要,而以客观证明责任为主;英美法系以说服责任和提出证据责任构建证明责任概念而以提出证据责任概念为主.两大法系证明责任概念之间存在深层的差异,而不是绝对的对应关系.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陪审团制度和法官审制度以及犯罪构成方面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