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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湖南某外贸公司与湖南某冶炼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铬铁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阿曼铬矿5003吨(±10%)给冶炼公司加工成铬铁每吨铬铁加工费为2500元交付铬铁时外贸公司付清全部加工费.冶炼公司收到铬铁后一个月内交铬铁803吨(±100吨).两个月内交完全部应交铬铁。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将其进口的阿曼铬矿4000余吨于2002年11月份按冶炼公司的指令特别发往新化硅厂、某电石厂某台金厂进行加工并依约支付了启动资金50万元还预付了56万元的加工费:但冶炼公司一方收到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