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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方式,生态修复市场化在国家法律政策中予以明确,实践中呈现出“政企合作”与“企企合作”的运行模式。生态修复市场化的“政企合作”模式打破了传统环境治理的单一政府管制而转变为公私合作,“企企合作”模式将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行为(行为责任)转变为向第三方修复企业支付修复费用(经济责任)。受制于当前我国生态修复市场化的法治不完善,生态修复市场化面临着生态修复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监督管理不畅、责任界定不清等障碍。法律作为有效且重要的社会调控机制,应从生态修复市场化的制度规范、监督体系、责任分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