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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入股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股始终存在着集体股设置、成员股权类型、股权量化、股权固化等争议。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股过程中,不设集体股,'按户发证、按人分股',对未承包到户的按照确股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确股后适当调整股权,依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