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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服务型政府是继统治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之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规律的新型政府模式或行政模式。因国内环境的不同,所以政府所提出“服务”理念必然要“中国化”,不能照搬西方的“服务型”政府理念。作为我国“单元多分”权力框架下的单极,人大制度构建理念的变化能够促使其下分的其他权力机构的执法理念发生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故人大制度在回应西方“服务型政府”固有弊端时,应当注意厘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确立服务型政府的运行规则、拓宽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