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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是人们关注高等教育发展与政策问题的主要视角之一。一切教育的重大变革,几乎都同公平与效率有关。如,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生收费、招生与高考制度、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民办高校发展、重点大学与重点学科设置等等不同层面的热点问题,都与教育公平、教育效率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都需要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虽非决策者,但有责任根据公平与效率相互关系的规律,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教育公平的含义
教育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它是涉及到多学科、多层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不同学科对教育公平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教育公平是和教育资源的分配与享受联系在一起的。教育公平是指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至少具有三种含义:一是能力相同的青少年不论其性别、种族、地区和社会阶层皆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非强迫性的教育。二是社会各阶层的成员,对于非强迫性的教育,皆有相等的参与比例。三是社会各阶层的青年,具有相等的机会获取学术的能力。研究表明,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的变化:
1.权力公平阶段。在封建社会,教育资源的分配都以父亲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为依据。父亲有多大的权力,子女则享受相应的教育。这种方式与当时把教育主要当作维系统治阶级政治地位的工具有关。
2.能力公平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教育不仅在维系一定社会权力结构中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各国的高等教育几乎都选择了以学生的能力为依据的教育资源分配方式。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全体公民适应其能力,具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利。”还在教育基本法第3条关于教育机会均等中规定:“必须给予一切国民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不能根据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在教育上造成差别。”强调了“教育机会”与能力之间的联系。在能力公平背后存在的假设是:与一般学生相比,最有能力的学生在接受相同教育后,为社会作出的最大的贡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统一。
3.金钱公平阶段。当高等教育从社会的边缘走进社会的中心,受越来越多的关注之后,人们终于发现:高等教育不仅是社会、国家投资回报最高的领域之一,也是个人投资后获得社会声望和经济利益最高的领域之一。因此,人们认为:既然高等教育资源尚未为全社会所有人都能享有,那么,由少数人享受全社会纳税人提供的资源是难以容忍的。在高等学校的受教育者理应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或者说,补偿社会高等教育的资源。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也产生了投资高等教育,并使其子女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要求。
从社会与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国家高等教育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投资高等教育,可以有效地增加高等教育的总投入,提高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产出比,因此,按缴纳学费的多少享受不同的高等教育资源由此迅速地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高等教育公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目前世界上,单一地以“能力”或“金钱”作为公平依据的比较少见,“能力”与“金钱”的结合,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
教育公平是一个价值判断,反映的是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合理与否的问题。高等教育的效率追求的是高等教育的收益问题,指的是高等教育发挥功能的快慢和大小。教育公平并无唯一的标准。对一部分人是公平的,对另一部分人可能是不公平的。
二、教育效率的含义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名词,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高等教育领域内的效率,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众所周知,一个社会用于高等教育的资源是有限度的,如果有限的资源使用得当、配置得当,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用有限的资源获得高等教育数量与质量的较大的发展;如果有限的资源使用不得当、配置不得当,就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投入一定的资源却不能使高等教育资源数量与质量得到有效益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教育领域的效率,它有不同于经济效率的复杂性。教育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的独特性,在于它难以完全用量化的手段直接检验。因为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的“投入”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精神的投入,教育的“产出”既包括经济的产出也包括精神的产出。即各级各类高校培养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由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引起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国民收入的增长;高等教育引起社会观念与伦理道德的变化、提升人的精神品位,从而提高社会文明的层次、规范社会发展的精神收益。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高等教育对个体人格、认知、行为的影响,对社会的引导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效益同样不容忽视,如果仅仅只重视教育的经济效率而忽视其精神效率,把对学生的培养只看作是“人力”和“工具”的生产,则人为地缩小了教育效率的内涵,抹杀了高等教育多方面价值和功能,最终必然影响高等教育产生真正的效率。
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1.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性。根据对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有着内在的联系。从直观上看,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而教育效率又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高等教育中公平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效率的增长,同样,高等教育效率的提高又反过来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建设与完善。追求效率与公平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两大实践原则,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包括效率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公平状况的不断改善。
2.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性。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两者往往产生矛盾。是优先发展重点大学,加快高等学校学术水平的发展,还是把有限的教育资源平均分配给全国高校,或者着重投入到薄弱高校,缩小高校间的差距?即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现实存在的。例如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了更大地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但是很多学校大办成人高教、二级学院,就会导致教育资源分散、教育质量整体下降,也是得不偿失的。
当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为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或为追求效率而置公平于不顾,都是不可取的。面对一时无法协调化解的两难问题,决策者的选择只能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目前理论界盛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效率置于高等教育发展的首位目标而将公平纳入次要的“兼顾”的范围,事实上将教育效率当成了教育发展的全部目标,忽视了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它把效率几乎等同了全面发展的代名词,忽略了作为全社会代表者——国家政府对于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应尽的责任。高等教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不利于政府对政策性、制度性教育不公平问题的纠正,并容易成为政府忽视教育公平价值、片面追求高等教育的理论依据,既不利于教育不公平状况的改善,又延缓了合理、健全的教育政策的制定。
四、政府在解决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矛盾中的作用
国家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权利机构,它对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这种责任和义务在于:它应当根据广大社会成员的需求来制定合理、公正的教育政策,建立教育公平竞争的规则,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另一方面,它还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
一般来说政府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来缓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立法的角度,国家的宪法中明确指出,公民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立法的原则是以公平为出发点,尽管仅靠这一条款是远远不够的,但这为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确定了最初的基准。从行政的角度,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限制和约束高等学校的行为。政府解决问题最主要的途径是采用经济手段。由于历史的沉淀和约定俗成,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所采取的经济手段有欠公正,导致高校资源配置的不平等。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区域之间教育资源配置 失衡的局面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反而在近些年来制度性地被继续扩大,如在高校的区域分布上,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就大大超过落后的西部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采取的向重点高校倾斜的政策,加剧了高等教育内部发展的失衡,其后果造成高等教育的区域性布局,学科、专业的结构性矛盾在全国范围内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调整。
我们认为,应当寻求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等教育对社会、对个人带来的福利——当获取公平的效用大于牺牲公平的效用时,可以公平优先;当获取效率的效用大于牺牲公平的效用时,可以效率优先,公平与效率应当摆在同等重要的地方上。这也是社会进步所追求的“最优状态”,以及为满足这种状态所需要的“最优条件”,这也理所当然成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
一、教育公平的含义
教育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它是涉及到多学科、多层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不同学科对教育公平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教育公平是和教育资源的分配与享受联系在一起的。教育公平是指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至少具有三种含义:一是能力相同的青少年不论其性别、种族、地区和社会阶层皆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非强迫性的教育。二是社会各阶层的成员,对于非强迫性的教育,皆有相等的参与比例。三是社会各阶层的青年,具有相等的机会获取学术的能力。研究表明,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的变化:
1.权力公平阶段。在封建社会,教育资源的分配都以父亲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为依据。父亲有多大的权力,子女则享受相应的教育。这种方式与当时把教育主要当作维系统治阶级政治地位的工具有关。
2.能力公平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教育不仅在维系一定社会权力结构中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各国的高等教育几乎都选择了以学生的能力为依据的教育资源分配方式。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全体公民适应其能力,具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利。”还在教育基本法第3条关于教育机会均等中规定:“必须给予一切国民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不能根据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在教育上造成差别。”强调了“教育机会”与能力之间的联系。在能力公平背后存在的假设是:与一般学生相比,最有能力的学生在接受相同教育后,为社会作出的最大的贡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统一。
3.金钱公平阶段。当高等教育从社会的边缘走进社会的中心,受越来越多的关注之后,人们终于发现:高等教育不仅是社会、国家投资回报最高的领域之一,也是个人投资后获得社会声望和经济利益最高的领域之一。因此,人们认为:既然高等教育资源尚未为全社会所有人都能享有,那么,由少数人享受全社会纳税人提供的资源是难以容忍的。在高等学校的受教育者理应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或者说,补偿社会高等教育的资源。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也产生了投资高等教育,并使其子女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要求。
从社会与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国家高等教育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投资高等教育,可以有效地增加高等教育的总投入,提高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产出比,因此,按缴纳学费的多少享受不同的高等教育资源由此迅速地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高等教育公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目前世界上,单一地以“能力”或“金钱”作为公平依据的比较少见,“能力”与“金钱”的结合,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
教育公平是一个价值判断,反映的是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合理与否的问题。高等教育的效率追求的是高等教育的收益问题,指的是高等教育发挥功能的快慢和大小。教育公平并无唯一的标准。对一部分人是公平的,对另一部分人可能是不公平的。
二、教育效率的含义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名词,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高等教育领域内的效率,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众所周知,一个社会用于高等教育的资源是有限度的,如果有限的资源使用得当、配置得当,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用有限的资源获得高等教育数量与质量的较大的发展;如果有限的资源使用不得当、配置不得当,就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投入一定的资源却不能使高等教育资源数量与质量得到有效益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教育领域的效率,它有不同于经济效率的复杂性。教育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的独特性,在于它难以完全用量化的手段直接检验。因为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的“投入”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精神的投入,教育的“产出”既包括经济的产出也包括精神的产出。即各级各类高校培养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由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引起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国民收入的增长;高等教育引起社会观念与伦理道德的变化、提升人的精神品位,从而提高社会文明的层次、规范社会发展的精神收益。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高等教育对个体人格、认知、行为的影响,对社会的引导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效益同样不容忽视,如果仅仅只重视教育的经济效率而忽视其精神效率,把对学生的培养只看作是“人力”和“工具”的生产,则人为地缩小了教育效率的内涵,抹杀了高等教育多方面价值和功能,最终必然影响高等教育产生真正的效率。
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1.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性。根据对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有着内在的联系。从直观上看,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而教育效率又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高等教育中公平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效率的增长,同样,高等教育效率的提高又反过来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建设与完善。追求效率与公平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两大实践原则,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包括效率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公平状况的不断改善。
2.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性。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两者往往产生矛盾。是优先发展重点大学,加快高等学校学术水平的发展,还是把有限的教育资源平均分配给全国高校,或者着重投入到薄弱高校,缩小高校间的差距?即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现实存在的。例如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了更大地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但是很多学校大办成人高教、二级学院,就会导致教育资源分散、教育质量整体下降,也是得不偿失的。
当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为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或为追求效率而置公平于不顾,都是不可取的。面对一时无法协调化解的两难问题,决策者的选择只能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目前理论界盛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效率置于高等教育发展的首位目标而将公平纳入次要的“兼顾”的范围,事实上将教育效率当成了教育发展的全部目标,忽视了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它把效率几乎等同了全面发展的代名词,忽略了作为全社会代表者——国家政府对于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应尽的责任。高等教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不利于政府对政策性、制度性教育不公平问题的纠正,并容易成为政府忽视教育公平价值、片面追求高等教育的理论依据,既不利于教育不公平状况的改善,又延缓了合理、健全的教育政策的制定。
四、政府在解决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矛盾中的作用
国家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权利机构,它对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这种责任和义务在于:它应当根据广大社会成员的需求来制定合理、公正的教育政策,建立教育公平竞争的规则,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另一方面,它还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
一般来说政府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来缓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立法的角度,国家的宪法中明确指出,公民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立法的原则是以公平为出发点,尽管仅靠这一条款是远远不够的,但这为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确定了最初的基准。从行政的角度,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限制和约束高等学校的行为。政府解决问题最主要的途径是采用经济手段。由于历史的沉淀和约定俗成,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所采取的经济手段有欠公正,导致高校资源配置的不平等。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区域之间教育资源配置 失衡的局面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反而在近些年来制度性地被继续扩大,如在高校的区域分布上,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就大大超过落后的西部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采取的向重点高校倾斜的政策,加剧了高等教育内部发展的失衡,其后果造成高等教育的区域性布局,学科、专业的结构性矛盾在全国范围内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调整。
我们认为,应当寻求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等教育对社会、对个人带来的福利——当获取公平的效用大于牺牲公平的效用时,可以公平优先;当获取效率的效用大于牺牲公平的效用时,可以效率优先,公平与效率应当摆在同等重要的地方上。这也是社会进步所追求的“最优状态”,以及为满足这种状态所需要的“最优条件”,这也理所当然成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