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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广西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建立秩序良好的修造船市场,保证修造船质量,促进广西区航运事业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子1991年6月10日联合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广西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市场的发育,逐步规范了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广西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已走上轨道。 一、贯彻《暂行办法》,规范了船舶修造业市场主体进退市场行为 《暂行办法》第一章明确了管辖范围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