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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2]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