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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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穆治(1986-),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摘要】文章认为土地征收制度应该严格执行“公共利益”的范围要求规定,讲经营性建设和公益性建设有效的进行区分和辨别。同时严格按照市价进行补偿,使得农民可以从土地征收中获得实际收益。当然这个也是经济学中资源有效配置对于土地征收的合理要求。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效率;土地征收制度;公共利益
  法律经济学在方法论上不同于其他学科,它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分析研讨法律问题,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去衡量具体的法律案例。法律是一种事后的分析方法,而经济学则是一种事前的分析,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更好的分析事态的起因,并由此去预防和避免某些重大问题的发生。法律所研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效益上,而法律经济学的重点思想就是运用一切经济学的思想和方法、理论去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一切法律德制定和实施都应该在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基础之上,并想方设法将一切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从而去追求资源的最大化使用效率。而土地征收制度就等于将土地从土地所有者的手中进行剥夺出去,这必须具备补偿性和公共目的性两个目的为前提才能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恶意侵占。当然这也是法律经济学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根本原则。
  一、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土地征收制度在法律经济学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产分配制度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否。具体来说就是财产分配能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否跟得上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要求资源是否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土地征收制度一直都受到国内法律经济学者的青睐。当然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针对法律条款,就是通过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和法律的结合去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即所有法律的成立和实施都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然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相互矛盾,并不能在保证土地征收制度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维护公共利益。由此导致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明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低效率。(二)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思想就是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都是以增加社会财富和社会效益为目的。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补偿相对较少,远远不能弥补土地所有者的损失。
  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缺失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大多数法律经济学家都认为征收制度会逐渐增加效率,当然其潜在无效率也会逐渐被潜在效率所取代。他们对此的解释为征收制度所涉及的项目一般都涉及非常多的私人财产,从而引起的谈判成本会非常之高,其原因在于:一是政府放弃原项目转而追求其他项目的成本巨大,会引起私人财产所有者巨大的议价的权利产生;二是每一个私人财产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成为最后一个出售者从而获取消费者剩余,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这些努力都会使得征收进度不断拖后。当然如果征收者被迫提高了价格进行收购,那么无形之中这提高到部分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损害消费者和征收者的利益。
  因此,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应该做一下分析:
  (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
  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通过对于公共产品相关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去理解如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衡量公共利益需要的概念。私人产品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公共产品具有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其先天特点决定了私人物品只能由私人企业生产,而公共产品则只能由政府进行生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再生产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高效率。为了生产公共物品的目的征收私人的土地更加具有说服力,而如果为了生产私人物品而征收土地则是不合适的。这一切都需要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当然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法规。建立以划拨为主题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时将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建立起来,满足私人的公共利益。
  (二)“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可以有效的预防政府职能的过度使用
  如果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赔偿,政府则会想尽一切办法征收更多的土地,而土地的征收则几乎不需要过多的成本,这无疑是资源的浪费和资源的无效配置,更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引起政府信用的缺失。征收补偿至少部分是为了强迫政府将征收的成本内部化,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佳点。当然行政在考虑管理成本的基础之上,更应该考虑其机会成本的产生:财产被征收之后就不能被私人所使用,如果不进行补偿,会引起政府的“财政错觉”从而做出不理智的决策和行为。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无效配置和浪费。为了避免财政错觉,宪法要求必须进行完全补偿或者赔偿,迫使政府在机会成本和征收后的价值间进行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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