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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梁小民教授的一篇文章《公厕不宜拍卖》(《深圳商报》9月24日)。说的是我国某城市的一个公厕的年经营权去年被拍卖到了40万元,今年更是到了60万元。然后经营者将收费调高,弄得公众怨声载道。梁教授如此评论:“其实,问题不在于经营者如何涨价,在于公厕经营权该不该拍卖。”
梁教授在文中说,“这类公共设施尽管可以作为私人物品经营,但由于它主要是一种社会服务,因此,应该尽可能地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公众使用。在政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即使要收费也必须遵循这样几个原则:第一,收费的公共设施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收费只能是为了弥补财政之不足,或使服务更好,不是利用这类公共设施赚钱。第二,公共设施的目标应该是满足公众的需要。第三,即使实行收费,或由私人企业承包,也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制。第四,收费的标准应以低收入者的能力为限。第五,即使由私人承包或提供这类服务,也只是为了提高效率,而不能成为私人谋利的工具。我之所以反对该市拍卖公厕经营权,就在于它违背了这些原则。”
笔者不想在公用事业的定义上纠缠不清。我们可以说公厕是一项公用事业,但没有让人信服的理由能证明那些公用事业一定得由政府来经营。事实上,我们甚至说不出公厕与街道两旁的公用电话亭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而在我国,电话业经常是暴利行业排行榜的“常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公用事业无数。但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数据和事实表明:有很多所谓“公用事业”在市场的竞争中似乎更能给人民带来大量的利益。
梁教授说,公厕应该“由政府免费提供公众使用”。要问的是,为什么是公厕?为什么不是公交、公用电话?笔者对梁教授说的公厕即使要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感到好笑。照此逻辑,我觉得没什么东西不该由政府来提供并且不收一分钱,因为那样看起来更是在为人民的利益着想,更能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然而很多时候,政府解决问题的初衷似乎有着良好的用心,但结果却经常是令人失望的,想必梁教授好心提出的“原则”结果不会比市场化效果更好。
纯公共产品有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不可能阻止那些不付费的人享受某种物品或服务的好处;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指当增加一个人消费某产品时,该产品的成本并不增加。这类产品如国防、国家制度等)。显然,公厕并非两者兼具:公厕是一种私用品,很难想像两个人可以同时占据同一个地方来方便,也就是说公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厕具有消费上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公厕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对于公共产品的市场化,经济学家们更多的是在谈论公共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比如如何避免“免费搭车”,而不是在对“公共产品市场化”这件事情本身产生什么怀疑,无疑他们认为那样将是更有效率的,将会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更大。就公厕市场化而言,这很难造成所谓“市场失灵”的局面,因为公厕本身具有排他性,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同时公厕本身不是一个有着天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也就是说它似乎比供水、供电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的市场化有着更充足的理由。事实上,供水、供电等行业在我国也是允许民资进入的。
在国外,以前很多被认为是应该由政府来经营的公共产品、公用事业,在很多方面已经实现了私人经营,表现相当优异。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讨论与实践也在进行着。现在公厕也在市场化,但如果市场不能够真正“市场”,很多时候也是会出问题的,但在现实中,很多人把产生问题的责任归于市场。
公厕由政府管理的麻烦是显而易见的:它很难把握某个地区的公厕需求量,在某处可能不足够,给路人带来麻烦,在某处可能过剩,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难以很好地把握公厕的质量及级别问题,那些天价公厕到底造得值不值得,永远也不能知道,除非交给市场。然而这些情况,特别是那些厕所不足地方的情况,本来是政府对市场知识天然不足的表现,却被很多人认为政府应该更多插手的理由。
我们显然不必担心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会没有充足的供应,也不必担心在可能亏损的情况下,有谁会拿自己的钱胡乱投资。当然更不必担心技术含量确实不高的项目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会出现有害的垄断,如果出现像超市一样的同一品牌的连锁厕所也不应该感到惊奇,它可能垄断某一地区的公厕事业,但这是无害的。因为公厕不是一个天然垄断的行业,不需要对价格进行管制,只要该行业允许任何资本自由进出,那么它就不敢胡乱来,公众会因此而受益。
对于上面提到的公厕被天价拍卖,然后又收取高额费用的情况。笔者的看法是,在公厕市场有准入限制的情况下,确实不应该通过拍卖来造就一个个由于行政力量而垄断市场的怪胎。现在我们还不可能知道在公厕市场化的情况下,一般的普通公厕的收费到底会是怎样一个情况,或许比现在一般情况更高,或许更低。消费者永远是喜欢免费的,但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允许公厕的经营者盈利。
梁教授说,“市场经济的原则也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政府。”我们知道市场和政府组织都是为了减小交易费用而形成的制度,市场经济原则当然是适用于企业的,公厕应该交给企业。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当然有责任使社会利益尽可能最大化。只要放开对公厕的经营权,允许资本自由进出,允许经营者自由定价,让价格体系发挥其威力,情况就会比现在好,社会的整体利益就会更大。政府的职责只是维护、健全市场经济秩序,使企业能更好地自由竞争,绝对不能再越位操办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