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法人地位。组建合作社可以通过引入新的组织形式,来促进农业经济增长,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所以,应该更多考虑组建主体的意愿。但是,由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知程度偏低;农户生产经验的不同;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各异以及农业生产水平的不同,使得各地组建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并组织相应的培训,加大合作社宣传的同时由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以此促进合作社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