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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矿业迅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补偿问题也日益突现出来。本文讨论了利益补偿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利益补偿的基本原则,现实需求、现实意义和国内近年来利益补偿实践中所获得的宝贵经验,进一步探讨了利益补偿的实施标准和补偿方式及途径
关键词:利益补偿;土地矿产
1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分配现状
(1)国家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应该从区域内、外输入输出平衡角度出发,建立产业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资源输入地对资源输出地的补偿机制。从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偿资源地接续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及居民就业和收入的提高。
(2)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利益矛盾主体主要是中央、地方、企业及当地居民。能源矿产资源的自身价值和环境损失价值在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我国目前能源矿产资源资产化中各产权主体的收益实现渠道不规范,使得以国家为主体的能源资源所有者收益不能充分实现。为此,要改革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符合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的新型资源收益分配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共赢,解决西部地区经济滞后、贫困问题严峻与经济战略地位日显重要不对称的矛盾,促进区域持续发展。
(3)充分考虑民族区域的特殊性,实施差异性政策,借鉴国外资源利益分配向资源属地倾斜的国际通行做法,以資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为调整框架,给予新疆特殊的能源开发政策,放宽自治权限,给予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的开发权或共同开发权,对中央石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政策,提高地方资源税税额,调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形成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 利益分配现状
(1)从被征地居民安置情况看,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有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和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七种途径,但主要安置形式为单一的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虽然能够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困难,也能够保证征地工作和工业及城镇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却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同时,由于采用货币安置,农民一次性安置款发放后,许多农民不能合理使用安置款,多用于操办婚事、奢侈消费、办丧事等,结果在补偿款被用完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最终只能是处于“无工作、无保障、无收入”的状态。此外,政府在安置形式中,一些不适当的处置形式进一步造成了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从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开采中居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看,土地一旦征用转化为商业或工矿用地后,其开发过程中大多是企业内部或区外引入的专业施工队伍,因而对当地居民吸纳就业的能力就显得比较薄弱。
(2)一些外部性因素进一步弱化了居民的受益水平
在土地转化为工矿建设用地过程中,随着矿区开采业的发展地区物价也会随之高涨,而在收入不能快速增长的前提下,物价上涨带来居民支出增加客观上也降低了当地居民的受益水平。如鄂尔多斯,近几年煤炭开采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鄂尔多斯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地区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2001- 2007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支出增速分别达到15.94%和14.24%。其中,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仅快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0.77个百分点,而农牧民年人均支出增速反而快于年人均纯收入0.27个百分点,虽然人均支出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快速增长的物价水平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提高居民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收益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征用补偿标准
首先,要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应重新定义为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应该用土地平均产值的资本化来代替,即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亩年均纯收入,除以普通存款利息;安置补偿费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项目:转业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学龄儿童教育保险等,其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至少维持原来的水平。
其次,要扩大补偿范围。安置补偿费应同时覆盖失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长期生活安置补偿以及整个动迁区居民住房补贴等范围。要尽快将生态补偿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业两全价款等合并安排矿区居民就业专项基金,对因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村民)丧失发展机会的,给予一定补偿。
(二)完善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要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来源问题。首先,在政策制定中,要把用工安排作为土地征用或招商引资用地的首要考虑因素加以制度化;同时积极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提高自谋职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其次,在失地农民未能实现就业前,政府要发挥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功能,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用于失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补贴,对经济困难的失地农民给予补助。
关键词:利益补偿;土地矿产
1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分配现状
(1)国家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应该从区域内、外输入输出平衡角度出发,建立产业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资源输入地对资源输出地的补偿机制。从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偿资源地接续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及居民就业和收入的提高。
(2)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利益矛盾主体主要是中央、地方、企业及当地居民。能源矿产资源的自身价值和环境损失价值在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我国目前能源矿产资源资产化中各产权主体的收益实现渠道不规范,使得以国家为主体的能源资源所有者收益不能充分实现。为此,要改革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符合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的新型资源收益分配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共赢,解决西部地区经济滞后、贫困问题严峻与经济战略地位日显重要不对称的矛盾,促进区域持续发展。
(3)充分考虑民族区域的特殊性,实施差异性政策,借鉴国外资源利益分配向资源属地倾斜的国际通行做法,以資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为调整框架,给予新疆特殊的能源开发政策,放宽自治权限,给予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的开发权或共同开发权,对中央石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政策,提高地方资源税税额,调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形成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 利益分配现状
(1)从被征地居民安置情况看,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有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和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七种途径,但主要安置形式为单一的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虽然能够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困难,也能够保证征地工作和工业及城镇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却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同时,由于采用货币安置,农民一次性安置款发放后,许多农民不能合理使用安置款,多用于操办婚事、奢侈消费、办丧事等,结果在补偿款被用完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最终只能是处于“无工作、无保障、无收入”的状态。此外,政府在安置形式中,一些不适当的处置形式进一步造成了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从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开采中居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看,土地一旦征用转化为商业或工矿用地后,其开发过程中大多是企业内部或区外引入的专业施工队伍,因而对当地居民吸纳就业的能力就显得比较薄弱。
(2)一些外部性因素进一步弱化了居民的受益水平
在土地转化为工矿建设用地过程中,随着矿区开采业的发展地区物价也会随之高涨,而在收入不能快速增长的前提下,物价上涨带来居民支出增加客观上也降低了当地居民的受益水平。如鄂尔多斯,近几年煤炭开采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鄂尔多斯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地区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2001- 2007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支出增速分别达到15.94%和14.24%。其中,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仅快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0.77个百分点,而农牧民年人均支出增速反而快于年人均纯收入0.27个百分点,虽然人均支出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快速增长的物价水平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提高居民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收益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征用补偿标准
首先,要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应重新定义为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应该用土地平均产值的资本化来代替,即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每亩年均纯收入,除以普通存款利息;安置补偿费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项目:转业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学龄儿童教育保险等,其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至少维持原来的水平。
其次,要扩大补偿范围。安置补偿费应同时覆盖失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长期生活安置补偿以及整个动迁区居民住房补贴等范围。要尽快将生态补偿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业两全价款等合并安排矿区居民就业专项基金,对因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村民)丧失发展机会的,给予一定补偿。
(二)完善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要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来源问题。首先,在政策制定中,要把用工安排作为土地征用或招商引资用地的首要考虑因素加以制度化;同时积极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提高自谋职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其次,在失地农民未能实现就业前,政府要发挥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功能,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用于失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补贴,对经济困难的失地农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