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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宪法和法律都已有专条规定。《宪法》第102条说,"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组织法第37条写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