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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出版界有个通行的提法——文责自负,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往往实行的是作者与出版者文责共负。这主要是因为在出版活动中,编辑与作者是法理上的合伙人,编辑参与了对作品精神价值的创造。文责应该共负,而且应该细分,归口追究。对各自应负和所侧重应负之责,究竟如何归口与追究,从而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归责体系,尚待有关专家的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