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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专利法还是版权法,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都是社会对具有经济价值的私人信息予以确认并使其充分披露的交易方式。知识产权法的纷繁复杂的实践问题,大致都是以所谓“三要素”的界定为思路展开的。以版权法为例,其一是对“作者”的界定,其二是对作品的“原创性”的界定,其三是对用于表达知识内容的“可感媒介”的界定。在专利法实践中,相对应于版权法实践中的“作者”问题.是对“发明人”的界定问题。相应于“原创性”界定诸问题的,是对“实用、新型、非显然”的界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