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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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属于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地方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被征地农民集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4.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 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③ 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④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75.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如何申请和报批?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则不需要提岀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对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6.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方式有哪些?
  自20世纪8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我国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不得超过上述最高年限。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③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岀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这种方式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組中采用较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77.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划拨土地范围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①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②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办理土地岀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③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税费,不需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优惠政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目前,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正在开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限制划拨用地范围的改革。《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规定,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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