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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实质是国家在诉讼中运用公权力暂定性满足申请人的利益需求,为申请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以保证给付判决作出并生效后能顺利得到执行,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审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超标的查封或全部查封财产,应当进一步区分为“特殊超标的保全”以及“一般超标的保全”,保证查封的数额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的底线不被突破,以免致使财产所有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