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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重要思想虽作了一定体现,但仅仅是初步的,不系统的,还没有把循环经济作为特定因素来考量。可以说,当前的税法体系与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还相差甚远。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没有专门的税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这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同时,现有税法体系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其落实力度有限,没有起到扶持循环经济的理想效用,更谈不上对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确立与完善提供保障。因此,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不改革不行,改革慢了也不行,必须认识明确,措施有力,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