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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约车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兴产业,是以“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理念为基础的。网约车在一定意义上积极解决了人们出行难,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但是也日益暴露出了市场混乱,监管效果未达到预期值的问题。本文就网约车监管的现状进行研究以期探寻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车市场;监管
网约车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我国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7月27日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随后,各省市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实的实施细则。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预期效果并不良好,主要存在监管主体不清晰、监管模式不灵活;网约车车辆的准入问题;价格管制等问题。
一、我国网约车监管现状
首先,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而实际监管工作主要是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它涉及了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因此不能单纯依靠一个部门完成监管,从其自身的这一特点就必然需要多部门联合工作。但是这也会造成监管部门过多带来工作混乱,责任范围存在交叉,出现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监管责任造成行政效率不高,当出现相关责任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再有,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市场的“由生到灭”进行了全程监管,这种一把抓的模式会造成行政监管部门工作量变大和监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并且也不符合国家所提倡的简政放权的方针,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进行了相关准入规定,但只是对部分标准进行的,对于细则性的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消费水平、服务状况进行规定。该项政策在赋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的权力同时,也造成了各地标准不统一,甚至是一些地方准入标准过于苛刻,并不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相反造成了市场车辆需求不足,未能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偏离了共享经济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网约车市场竞争力减弱,抑制了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有保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嫌疑。
第三,《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制度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目前多数地方还是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个别地方政府实行市场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政策。而这些政策是否合适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网约车平台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竞争,尤其以通过红包补贴的方式进行竞争最为常见。但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这一行为使网约车价格低于出租车价格,造成了以低价抢夺市场,扰乱了市场的有序发展。实际上,网约车服务价格的决定因素是多样的,从整体来看比传统出租车的成本要低,因此其价格也会比传统出租车低。但是这只是一般网约车价格水平。而这种低价格的服务却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恶意的价格战,因此从网约车的数量上进行限制,造成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最终导致网约车价格上涨,也就失去了其市场调节性。再者,网约车服务价格的决定因素除了车型和成本之外,还会有其他多种因素。如用车时间是否在高峰期,在高峰期乘客愿意通过高价来乘坐网约车,其实这也是市场调节的结果,而监管部门没有必要进行限制价格;如在网约车市场中,存在各种级别的网约车车型,有些乘客自主选择级别更高的车辆服务,其收费价格也就水涨船高,同样监管部门不需要对其进行价格监管。
二、网约车监管完善对策
网约车市场在我国是新兴市场,但是在英国已经发展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展开研究,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解决。
首先是網约车市场准入条件不应太高。比如伦敦,对于网约车的要求就比较宽松。但在其他方便可以做出比较严格的规定,这样有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满足市场对网约车的需求。其次,学习伦敦政府与网约车平台合作监管模式。对于网约车的监管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一方监管,应建立网约车平台,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约束司机。
目前我国实行的《管理办法》中对于许多需要细化的地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已经由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弥补,但是这也造成了操作规范各地不一致的后果。所以,要进一步繁荣网约车市场经济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最大的经济实惠,就需要放宽各项限制条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随意设置条件,中央层面需要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标准,只有中央层面提供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规范,才能为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细则提供明确的指引,网约车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是对中央文件进行细化,而非创新行政许可。
转变监管模式,积极推行政府+网约车平台监管模式。网约车市场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理念所产生的的新型经济模式,随着该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不管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网约车平台公司,都应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如果单纯由政府进行监管,可能会出现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时就可以借助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来进行管理,就可以保障消费者权利和市场竞争的有序发展。
政府监管是监管模式中必须存在的,但应转变思维模式,使用更为灵活的监管方法,明确监管内容。而网约车平台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不足之处也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由监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做出更为科学的监管方法。两者之间应该是主辅明确,各司其长,合作执法。在网约车平台开展自律监管的基础上,政府也需要进行行业标准制定和外部监管,这是必须的。再有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网约车平台因业务需要,掌握了大量网约车车辆和司机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管理网约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更为科学的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结语
网约车市场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产业,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特点。在以后的监管过程中还会有各种问题的出现,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而这些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需要在实践中去进一步检验。因此,对于网约车的监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善的,而是在制定制度,实践检验的往复循环中逐步发展的。我国的网约车市场也会在时间和实践中逐步完善,也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约车市场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修青华:行政许可规制的转变与创新——以网约车为例[J].《法大研究生》2016(1)
[3]周君君,王康: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管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7(8)
[4]宋娇:国外如何管路网约车[N].《中国信息报》2016-08-03(3)
[5]陈越峰:“互联网+”的规制结构[J].《法学家》2017(1)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车市场;监管
网约车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我国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7月27日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随后,各省市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实的实施细则。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预期效果并不良好,主要存在监管主体不清晰、监管模式不灵活;网约车车辆的准入问题;价格管制等问题。
一、我国网约车监管现状
首先,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而实际监管工作主要是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它涉及了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因此不能单纯依靠一个部门完成监管,从其自身的这一特点就必然需要多部门联合工作。但是这也会造成监管部门过多带来工作混乱,责任范围存在交叉,出现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监管责任造成行政效率不高,当出现相关责任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再有,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市场的“由生到灭”进行了全程监管,这种一把抓的模式会造成行政监管部门工作量变大和监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并且也不符合国家所提倡的简政放权的方针,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进行了相关准入规定,但只是对部分标准进行的,对于细则性的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消费水平、服务状况进行规定。该项政策在赋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的权力同时,也造成了各地标准不统一,甚至是一些地方准入标准过于苛刻,并不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相反造成了市场车辆需求不足,未能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偏离了共享经济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网约车市场竞争力减弱,抑制了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有保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嫌疑。
第三,《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制度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目前多数地方还是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个别地方政府实行市场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政策。而这些政策是否合适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网约车平台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竞争,尤其以通过红包补贴的方式进行竞争最为常见。但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这一行为使网约车价格低于出租车价格,造成了以低价抢夺市场,扰乱了市场的有序发展。实际上,网约车服务价格的决定因素是多样的,从整体来看比传统出租车的成本要低,因此其价格也会比传统出租车低。但是这只是一般网约车价格水平。而这种低价格的服务却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恶意的价格战,因此从网约车的数量上进行限制,造成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最终导致网约车价格上涨,也就失去了其市场调节性。再者,网约车服务价格的决定因素除了车型和成本之外,还会有其他多种因素。如用车时间是否在高峰期,在高峰期乘客愿意通过高价来乘坐网约车,其实这也是市场调节的结果,而监管部门没有必要进行限制价格;如在网约车市场中,存在各种级别的网约车车型,有些乘客自主选择级别更高的车辆服务,其收费价格也就水涨船高,同样监管部门不需要对其进行价格监管。
二、网约车监管完善对策
网约车市场在我国是新兴市场,但是在英国已经发展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展开研究,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解决。
首先是網约车市场准入条件不应太高。比如伦敦,对于网约车的要求就比较宽松。但在其他方便可以做出比较严格的规定,这样有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满足市场对网约车的需求。其次,学习伦敦政府与网约车平台合作监管模式。对于网约车的监管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一方监管,应建立网约车平台,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约束司机。
目前我国实行的《管理办法》中对于许多需要细化的地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已经由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弥补,但是这也造成了操作规范各地不一致的后果。所以,要进一步繁荣网约车市场经济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最大的经济实惠,就需要放宽各项限制条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随意设置条件,中央层面需要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标准,只有中央层面提供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规范,才能为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细则提供明确的指引,网约车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是对中央文件进行细化,而非创新行政许可。
转变监管模式,积极推行政府+网约车平台监管模式。网约车市场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理念所产生的的新型经济模式,随着该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不管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网约车平台公司,都应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如果单纯由政府进行监管,可能会出现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时就可以借助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来进行管理,就可以保障消费者权利和市场竞争的有序发展。
政府监管是监管模式中必须存在的,但应转变思维模式,使用更为灵活的监管方法,明确监管内容。而网约车平台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不足之处也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由监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做出更为科学的监管方法。两者之间应该是主辅明确,各司其长,合作执法。在网约车平台开展自律监管的基础上,政府也需要进行行业标准制定和外部监管,这是必须的。再有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网约车平台因业务需要,掌握了大量网约车车辆和司机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管理网约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更为科学的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结语
网约车市场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产业,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特点。在以后的监管过程中还会有各种问题的出现,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而这些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需要在实践中去进一步检验。因此,对于网约车的监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善的,而是在制定制度,实践检验的往复循环中逐步发展的。我国的网约车市场也会在时间和实践中逐步完善,也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约车市场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修青华:行政许可规制的转变与创新——以网约车为例[J].《法大研究生》2016(1)
[3]周君君,王康: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管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7(8)
[4]宋娇:国外如何管路网约车[N].《中国信息报》2016-08-03(3)
[5]陈越峰:“互联网+”的规制结构[J].《法学家》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