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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频频发生,严重威胁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秩序。立足于学校的角度,其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源自于德国民法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确定学校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作为公益机构,应构建学校侵权赔偿的社会化机制以转嫁风险责任,实现赔偿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