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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对水权含义的明晰,对水资源市场的不断开放,叩启中国水务市场大门的境外资金已经引起了褒贬不一的多种反应。本文以外资准入为视角,对外资进入我国水资源市场所引发的问题提出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词:外资;水资源市场;弊端;规制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20-02
一、我国水资源市场现状
(一)水资源严重缺乏,水资源市场前景广阔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被列为世界上最贫水的13个国家之一。另外,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降水量的不均衡以及水体污染严重等因素更加剧了水资源的匮乏。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663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常年供水不足,110个城市严重缺水。
水资源的缺乏和社会发展对水的z巨大需求使水市场有稳定的供求,供需均呈稳定增长的态势。据测算至2030年全国城市用水总量将达1320亿m³,比现在增加近700亿m³,水资源市场的前景广阔。
我国水务市场投入也在逐年加大。早在2005年,我国水务市场已经需要1万亿的资金,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大约投入2000至3000亿元,其它将通过外资、贷款、市场融资等方式筹集解决,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是巨大的。
(二)水价改革步伐加快,整体水价仍有提高空间
水价始终是水市场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水市场上的水价呈现如下特点:
1.水价不断调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使得供水的真实成本在不断增加,同时,水作为生活必需品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据城镇供水协会提供数据,截至2001年底,我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已由1988年的每吨0.14元调整到每吨1.27元,年均涨幅18.5%,水价偏低的状况有了一定改善。
2.总体水价仍然偏低
我国以前的水价只包括了水处理的价格,而没有包括水资源的价格,也没有包括污水处理价格,更没有包括整个水生态的代价。随着我国水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些价格将逐步加入到现有水价中来。
(三)体制较落后,行业整体效益不佳
根据我国现行政府管制体制,水资源市场的主要水务是由各地方政府的企业独家垄断经营的。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水资源市场化程度相对滞后,缺乏竞争力进而导致水行业整体上无法扭转现有亏损状态。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引入外部资本来促进行业的整合重组,利用外资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益的特点,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成本控制来实现水资源市场的健康、有效的发展。
二、外资进入我国水资源市场的现状
我国水务改革出现外资的身影,始见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获得政府间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主要大城市建设了100多个水务项目。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鼓励外资投资中国公用事业设施建设的政策出台,洋水务开始直接投资。但这一阶段水市场开放领域仅限于水厂和污水处理厂,未涉及管网,合作方式也以BOT和合作公司的方式为主。
2004年3月,随着水市场特许经营权的开放,威立雅、中法水务等外资水务巨头纷纷与国内水厂进行合资,一批内外资企业也以各种方式进入到各地水务企业当中。但在大型项目招标中很难见到本土水务企业的身影。这主要是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外资逐步了解我国的水资源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懂得如何利用现有市场规则获取利润,因为积极进行巨额的投资;二是由于国内各地方政府迫切需要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来进行城市建设,而外资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技术实力都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因此地方政府会在水资源市场的具体规制方面出台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外资的进入。
三、外资进入水资源市场引发的问题
外资最可张扬的地方是它对于质量的控制以及先进的管理制度建设,例如外资可以将分处全球的资源、工艺实现共享,用最少的人办好事情,能够做到低成本、高效率运营。外资企业带给我们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经营理念,能够促进国内水资源市场的相关改革。
外资进入一国水资源市场,通常的方式就是取得相应的水务特许经营权。而外资一旦获得这种特许经营权就很可能引发一些弊端。
(一)腐败问题
水务特许经营源于法国,只是运营模式之一种,但并不是最好的模式。这种特许经营权是由地方政府授予给相应的特许经营者的一种权利。20年来,在事关千万民众利益的城市供水问题上,我国地方政府一直在秘而不宣地做着特许经营买卖,而且此种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一般可以达到30年,有时候甚至是50年。授予权利的期限过长不仅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水资源市场化竞争,而且很有可能使权利授予方即政府与经营权取得方之间在特许经营权交易中滋生“权力寻租”等严重的腐败问题。
(二)垄断问题
目前一些跨国企业利用自身雄厚的资本以高出几倍的价格来收购我国地方自来水厂股权,这种趋势正愈演愈烈,这给一些地方城市的未来水价威胁埋下了伏笔。2007年,在兰州供水集团公司股权转让中,威立雅以15.7亿元的价格竞得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溢价率高达280%。8月18日,扬州自来水股权转让项目招标,转让49%的净资产价值1.8亿元,跨国公司中法水务以8.95亿元的投标价格独占鳌头,报价为资产價值的5倍左右。从现实情况看,多数城市在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前后均调整了自来水价格,且调整幅度较大。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行为无疑为未来水价留下隐患,国际资本以更高的价格收购水务公司股权之后,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水价向当地居民转嫁成本。
(三)水安全问题
外资在进驻国内水资源市场时考虑得最多的问题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再加上外资具有的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天然优势,很容易出现外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国外,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1998年,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将原来地方政府管理的水公司与外资合资,合资后,居民平均水费比合资前高出76%。这些外资公司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借口,绕过政府监管部门,私自修改合同,单方面提高水价,引起骚乱,菲政府最终不得不以巨额代价收回股权,终止合资。
我国也有外资引发水安全方面的教训。05年2月,香港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排水公司合作经营长春北郊污水处理厂,因企业与政府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争议,外资污水处理厂遂不顾公共利益全面停运,执意全面停运,导致每日39万吨污水被直接排入松花江,造成严重污染。
(四)外资赚取高额利润
外资在境内水务领域的利润来源有多个层面。其一是直观可见的居民支付的水价,这方面的回报率在20%多并不罕见。由于经济变动因素,城市水价10年间可上涨数十倍乃至百倍。很多外资对水价的长期走势均会有所预期。考虑到将来的通货膨胀变化以及水资源的稀缺性,油、水同贵的趋势有可能出现,“现在只是10亿的投资项目,50年后可能产生100亿的利润”。
另外一些较为隐性的收益则是外界不甚注意的。比如,如今的外资水务都是全球化的上市财团,每收购一个水务项目就是一桩利好消息,一旦将此作为业绩宣布,外资公司的股票即应声而涨,即刻就能成倍收回投资成本。
四、外资进入水资源市场的法律规制
2007年10月,外资在其收购版图上张扬地插旗的时候,由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开展“外资收购城市供水项目专项调研”也调查完毕。显然,外资高溢价收购中国水务企业的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在具体的法律规制方面,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完善外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吸引外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可知,我国在吸引外资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在税收、经营管理权等方面,比本国公司和国民更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这使得内、外资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发展地位。为了形成统一的水资源市场竞争体系,有必要以国民待遇原则来对待外资的进入,这样可以使内、外资在相同的市场竞争规则下实现公平、平等的竞争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完善《外资企业法》等相关的外资法律法规,将国民待遇原则贯彻其中,更好的促进内、外资在我国水资源市场领域的共同发展。
(二)细化外资准入前的审查制度
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国家能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利用外资,排除外国投资进入到关系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的经济部门,避免外国投资对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一般都设有外资准入的程序性规定,并保留在一定条件下拒绝接受外资的权力,例如作为对外资最开放的美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同样有权阻止外资进入。我国也可以考虑保留拒绝接受外资的权力。当我国有条件合理有效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时,可以拒绝外国资本进入这一领域。
(三)加强准入过程中的监督制度
政府应当在在外资的投资比例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投资的比例加以规定主要是用来明确外资进入我国水资源市场的参与程度。从微观上说,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水务企业之间的投资比例只涉及合营企业利益的分享及管理权的分配;从宏观上讲,我国在完善外国投资立法中对于外国投资的比例加以规定,是出于我国对国内水资源市场上的外资的投资方向的控制的需要。
基于我国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现状,国家可以鼓励外资进入国内水资源市场,可以相应的把投资比例上浮,但同时要保证国家的绝对优势,以维护水资源安全。
(四)严格准入之后的监督和惩罚制度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外资在进驻国内水资源市场时考虑得最多的问题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再加上外资具有的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天然优势,很容易出现外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政府应当对外资进入国内水资源市场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应建立相关的外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外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并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回答。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外资在国内水资源市场的市场占有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是否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隐患。对那些蓄意躲避有关部门审查监督的外资,一旦发现,应坚决撤销,并制定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五)加强对国内水务企业的政策扶持
國家在加强对外资准入的法律规制的同时,还应制定积极政策,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国内水务企业大力支持,鼓励国内水务企业的发展壮大,帮助国内水务企业在水资源市场的竞争中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发展权益,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共同良性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倡导国内水务企业不断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这是防范外资垄断对我国水资源市场安全构成负面影响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 ),男,苗族,湖南泸溪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三农”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干静(1986-- ),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吴洁(1985-- ),女,湖北通山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参考文献:
[1]王亚华.水权解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李雪松.中国水资源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崔建远.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2002,5.
[4]黄锡生.水权及其作用探讨[J].中国水利,2000.12.
[5]贾海峰“水协”预警外资垄断水务[EB/OL].21世纪经济报道,2007,8,30.
[6]裴丽萍.可交易水权论[J].法学评论,2007,4.
[7]姜文来,杨瑞珍.资源资产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外资;水资源市场;弊端;规制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20-02
一、我国水资源市场现状
(一)水资源严重缺乏,水资源市场前景广阔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被列为世界上最贫水的13个国家之一。另外,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降水量的不均衡以及水体污染严重等因素更加剧了水资源的匮乏。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663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常年供水不足,110个城市严重缺水。
水资源的缺乏和社会发展对水的z巨大需求使水市场有稳定的供求,供需均呈稳定增长的态势。据测算至2030年全国城市用水总量将达1320亿m³,比现在增加近700亿m³,水资源市场的前景广阔。
我国水务市场投入也在逐年加大。早在2005年,我国水务市场已经需要1万亿的资金,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大约投入2000至3000亿元,其它将通过外资、贷款、市场融资等方式筹集解决,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是巨大的。
(二)水价改革步伐加快,整体水价仍有提高空间
水价始终是水市场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水市场上的水价呈现如下特点:
1.水价不断调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使得供水的真实成本在不断增加,同时,水作为生活必需品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据城镇供水协会提供数据,截至2001年底,我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已由1988年的每吨0.14元调整到每吨1.27元,年均涨幅18.5%,水价偏低的状况有了一定改善。
2.总体水价仍然偏低
我国以前的水价只包括了水处理的价格,而没有包括水资源的价格,也没有包括污水处理价格,更没有包括整个水生态的代价。随着我国水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些价格将逐步加入到现有水价中来。
(三)体制较落后,行业整体效益不佳
根据我国现行政府管制体制,水资源市场的主要水务是由各地方政府的企业独家垄断经营的。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水资源市场化程度相对滞后,缺乏竞争力进而导致水行业整体上无法扭转现有亏损状态。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引入外部资本来促进行业的整合重组,利用外资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益的特点,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成本控制来实现水资源市场的健康、有效的发展。
二、外资进入我国水资源市场的现状
我国水务改革出现外资的身影,始见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获得政府间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主要大城市建设了100多个水务项目。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鼓励外资投资中国公用事业设施建设的政策出台,洋水务开始直接投资。但这一阶段水市场开放领域仅限于水厂和污水处理厂,未涉及管网,合作方式也以BOT和合作公司的方式为主。
2004年3月,随着水市场特许经营权的开放,威立雅、中法水务等外资水务巨头纷纷与国内水厂进行合资,一批内外资企业也以各种方式进入到各地水务企业当中。但在大型项目招标中很难见到本土水务企业的身影。这主要是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外资逐步了解我国的水资源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懂得如何利用现有市场规则获取利润,因为积极进行巨额的投资;二是由于国内各地方政府迫切需要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来进行城市建设,而外资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技术实力都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因此地方政府会在水资源市场的具体规制方面出台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外资的进入。
三、外资进入水资源市场引发的问题
外资最可张扬的地方是它对于质量的控制以及先进的管理制度建设,例如外资可以将分处全球的资源、工艺实现共享,用最少的人办好事情,能够做到低成本、高效率运营。外资企业带给我们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经营理念,能够促进国内水资源市场的相关改革。
外资进入一国水资源市场,通常的方式就是取得相应的水务特许经营权。而外资一旦获得这种特许经营权就很可能引发一些弊端。
(一)腐败问题
水务特许经营源于法国,只是运营模式之一种,但并不是最好的模式。这种特许经营权是由地方政府授予给相应的特许经营者的一种权利。20年来,在事关千万民众利益的城市供水问题上,我国地方政府一直在秘而不宣地做着特许经营买卖,而且此种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一般可以达到30年,有时候甚至是50年。授予权利的期限过长不仅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水资源市场化竞争,而且很有可能使权利授予方即政府与经营权取得方之间在特许经营权交易中滋生“权力寻租”等严重的腐败问题。
(二)垄断问题
目前一些跨国企业利用自身雄厚的资本以高出几倍的价格来收购我国地方自来水厂股权,这种趋势正愈演愈烈,这给一些地方城市的未来水价威胁埋下了伏笔。2007年,在兰州供水集团公司股权转让中,威立雅以15.7亿元的价格竞得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溢价率高达280%。8月18日,扬州自来水股权转让项目招标,转让49%的净资产价值1.8亿元,跨国公司中法水务以8.95亿元的投标价格独占鳌头,报价为资产價值的5倍左右。从现实情况看,多数城市在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前后均调整了自来水价格,且调整幅度较大。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行为无疑为未来水价留下隐患,国际资本以更高的价格收购水务公司股权之后,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水价向当地居民转嫁成本。
(三)水安全问题
外资在进驻国内水资源市场时考虑得最多的问题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再加上外资具有的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天然优势,很容易出现外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国外,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1998年,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将原来地方政府管理的水公司与外资合资,合资后,居民平均水费比合资前高出76%。这些外资公司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借口,绕过政府监管部门,私自修改合同,单方面提高水价,引起骚乱,菲政府最终不得不以巨额代价收回股权,终止合资。
我国也有外资引发水安全方面的教训。05年2月,香港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排水公司合作经营长春北郊污水处理厂,因企业与政府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争议,外资污水处理厂遂不顾公共利益全面停运,执意全面停运,导致每日39万吨污水被直接排入松花江,造成严重污染。
(四)外资赚取高额利润
外资在境内水务领域的利润来源有多个层面。其一是直观可见的居民支付的水价,这方面的回报率在20%多并不罕见。由于经济变动因素,城市水价10年间可上涨数十倍乃至百倍。很多外资对水价的长期走势均会有所预期。考虑到将来的通货膨胀变化以及水资源的稀缺性,油、水同贵的趋势有可能出现,“现在只是10亿的投资项目,50年后可能产生100亿的利润”。
另外一些较为隐性的收益则是外界不甚注意的。比如,如今的外资水务都是全球化的上市财团,每收购一个水务项目就是一桩利好消息,一旦将此作为业绩宣布,外资公司的股票即应声而涨,即刻就能成倍收回投资成本。
四、外资进入水资源市场的法律规制
2007年10月,外资在其收购版图上张扬地插旗的时候,由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开展“外资收购城市供水项目专项调研”也调查完毕。显然,外资高溢价收购中国水务企业的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在具体的法律规制方面,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完善外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吸引外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可知,我国在吸引外资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在税收、经营管理权等方面,比本国公司和国民更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这使得内、外资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发展地位。为了形成统一的水资源市场竞争体系,有必要以国民待遇原则来对待外资的进入,这样可以使内、外资在相同的市场竞争规则下实现公平、平等的竞争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完善《外资企业法》等相关的外资法律法规,将国民待遇原则贯彻其中,更好的促进内、外资在我国水资源市场领域的共同发展。
(二)细化外资准入前的审查制度
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国家能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利用外资,排除外国投资进入到关系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的经济部门,避免外国投资对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一般都设有外资准入的程序性规定,并保留在一定条件下拒绝接受外资的权力,例如作为对外资最开放的美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同样有权阻止外资进入。我国也可以考虑保留拒绝接受外资的权力。当我国有条件合理有效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时,可以拒绝外国资本进入这一领域。
(三)加强准入过程中的监督制度
政府应当在在外资的投资比例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投资的比例加以规定主要是用来明确外资进入我国水资源市场的参与程度。从微观上说,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水务企业之间的投资比例只涉及合营企业利益的分享及管理权的分配;从宏观上讲,我国在完善外国投资立法中对于外国投资的比例加以规定,是出于我国对国内水资源市场上的外资的投资方向的控制的需要。
基于我国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现状,国家可以鼓励外资进入国内水资源市场,可以相应的把投资比例上浮,但同时要保证国家的绝对优势,以维护水资源安全。
(四)严格准入之后的监督和惩罚制度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外资在进驻国内水资源市场时考虑得最多的问题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再加上外资具有的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天然优势,很容易出现外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政府应当对外资进入国内水资源市场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应建立相关的外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外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并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回答。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外资在国内水资源市场的市场占有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是否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隐患。对那些蓄意躲避有关部门审查监督的外资,一旦发现,应坚决撤销,并制定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五)加强对国内水务企业的政策扶持
國家在加强对外资准入的法律规制的同时,还应制定积极政策,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国内水务企业大力支持,鼓励国内水务企业的发展壮大,帮助国内水务企业在水资源市场的竞争中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发展权益,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共同良性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倡导国内水务企业不断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这是防范外资垄断对我国水资源市场安全构成负面影响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 ),男,苗族,湖南泸溪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三农”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干静(1986-- ),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吴洁(1985-- ),女,湖北通山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参考文献:
[1]王亚华.水权解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李雪松.中国水资源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崔建远.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2002,5.
[4]黄锡生.水权及其作用探讨[J].中国水利,2000.12.
[5]贾海峰“水协”预警外资垄断水务[EB/OL].21世纪经济报道,2007,8,30.
[6]裴丽萍.可交易水权论[J].法学评论,2007,4.
[7]姜文来,杨瑞珍.资源资产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