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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通过法律获得合法性依据,社会规范也必须凭借政府政权才能获得其成为法律的所有特性。市民社会的利己性和法律意识的创新性等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中所形成的开明的新威权体制,具有强大的社会功效,是一种举国性的社会动员体制,能够在正在发生着的政治、经济转型中起到杠杆作用。也正是有益于着政府的新威权体制,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这三十几年中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推进;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06-02
作者简介:朱建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在当下的社会中,分别代表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政府和民众成为推动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形成了政府推进论和民众主导论。政府推进论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其支持者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治现代化,期望凭借国家力量推动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与之相对的民众主导论则主张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法律发展的推动主体是政府(本文所称“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和),即支持法律发展的政府推进论。本文将借鉴部分“新权威主义”观点,结合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和法治的发展,浅析在此期间,“政府”作为法律发展主体的理论和现实原因。
一、政府成为法律发展推进主体的理论原因
(一)由政府的性质决定
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统治阶级实行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法律发展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政治、经济、文化、服务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负担者、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然要参与其中。
法治的发展与变革是国家发展和变革的基础工程和基础设施,只有法制的率先建立才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用法制手段为法治现代化披荆斩棘,是政府契合时代发展规律的重要措施,这也就赋予了法律发展在社会转型中的特殊意义。
(二)民众自觉性的不足
任何一个国家最理想的法律发展状态应该是全体人民自觉地追求法治的实现。当民众认识并掌握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去行动,并且能够预见到较长远的后果时,就达到了高度自觉的状态。然而,基于我国国情,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必将经历一个由自发发展到自觉发展,从少数人的自觉发展到多数人的自觉,最后实现全体人民自觉发展的过程。这对普罗大众而言,自觉程度是有待提高的,仍然需要政府或者国家的支持和引导。
要迅速实现法治现代化,针对我国这样法治传统欠缺、前期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必须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化政府系统或内部组织机构。因此政府的行动目标和方向,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和途径影响甚至制约着国家法治的进步。
(三)法律与政府的关系
“如同法律发展离不开法律赖以存续的社会条件一样,国家与政府的推动对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成长同样是绝对必需的。”法与国家自始至终相互作用,紧紧相伴,谁也离不开谁。
政府是法律的制定者,为了解决冲突、调解各种纠纷,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得以实现。同时,政府因其强大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能力,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使得法律以产生、确立并普及。此外,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类型,国家的政权形式影响着法律的形式。
而法律对于政府而言,在当下法治现代化国家中,民主意志产生的法律给予政府合法合理存在的理论依据,为政府协调内部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规则,完成了尊重民众意志、保障民众权益的光荣使命。
正因上述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以十分确定的指出,政府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肩负的重任是其他任何组织、机构不能胜任的。
二、改革开放政府成为法律发展推进主体的现实原因
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了法律发展的变化。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经济基础的发展程度。由此可知,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经济根源。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
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模式后,立法体制得到了改革和创新,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整个法律体系建设都以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为重点,与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人权相联系。①
中华民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人均收入350美元到现在的5000多美元,这是中国自夏商周时期多少代人以来,只有现在的中国人,在一代人的时间内,让一个民族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最大的成果。新权威主义认为,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中所形成的开明的新威权体制,具有强大的社会功效,是一种举国性的社会动员体制,能够在正在发生着的政治、经济转型中起到杠杆作用。也正是有益于着政府的新威权体制,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这三十几年中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如今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已然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世界工厂,摆脱了近代东亚病夫、落后挨打的形象,保障人权的力度更是日渐提高。而宣扬实现公平正义和政治民主,则必然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文暂不讨论中国的法制建设将要何去何从,而是浅析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几年中,政府作为法律发展主体的现实原因。
(一)传统国情的制约
早自《商君书》中便提及“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立法”,至汉朝时期,也有“立法设刑”的记载。但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之下,人治下的法并不是以民主和公正为基础和目标的,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缺乏法治实施的条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根深蒂固的宗法等级观念、商品经济不发达且农业文明色彩沉重的法律文化机制等原因也使得我国缺乏传统法治资源,缺乏法治自然演进的制度条件。 不仅如此,自古传承的法律文献比西方文献更加晦涩难懂,文言文必须被翻译成详细的白话文后才能被现代法学学者所接受。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运动,也使得学者们更倾向于钻研西方法律文化,忽略了研究古代法律专著,将古代法律文化放在了一个次要的地位,在严重的政治敏感时期更视之为“糟粕”而全盘否定。因此虽然古代中国在法学方面建树颇多,思想文化成就丰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以致长期存在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道德政策与法律不分等现象。
(二)特定时期政府主导在经济发展上的优势
从政治学上说,“新权威主义”的发展模式是指强人政治或者威权政治在市场经济现代化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的发展模式。根据这个解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正可以称之为“新权威主义”的发展模式。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中国开始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这是我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的意义深远的伟大转折,是邓小平同志把握时代脉搏、运筹帷幄的明智之举。
倘若我们可以将中国和苏联的经济改革进行比较,新权威主义体制对于幅员广阔、历史影响深厚的国家改革的优越性将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说,中国改革的成功,是务实的渐进的新权威主义模式的成功;那么,苏联改革的失败,则是浪漫的激进民主自由主义模式改革的失败。苏联改革本来与中国一样,完全可以成功,但他们采取的却是注定失败的错误路径。②经过这个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至今这个特殊的时期,政府作为国家发展的舵手在社会进步的各个方向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显示出了市民社会或民众主导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三)市场经济对法治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市场作为其中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手段,更需要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而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了市场主体的严重缺位,单由市场主体建立起相关的规则制度极不符合实际,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只能由政府发起。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面临着时代性的抉择,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成为举国关注的问题。最终政府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并且经过实践证明,这是带领中国真正融入到世界发展浪潮的正确道路。
市场经济在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得以生机勃勃,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所在。一旦法治缺失,市场经济将寸步难行。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成为着三十几年中备受关注的重大事件。在法律确保私有的情况下,市场才开始发挥出了其强大的作用。
为了尽可能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国家实施改革开放这一重要举措,有计划的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即便在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市场经济的新发展现象,带来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系列的新难题。但是正如新权威主义主张的那样,我们不能否认在尊重现存秩序的历史连续性的基础上,用政府推进了市场经济改革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了市场经济现代化与向民主政治软着陆。在政府的主导推动下,迎合改革开放的重大机遇、依据新形势的出现和转变、立足中国国情的根本,经过三十几年的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依靠着政府推进。
[注释]
①杨宝成.新中国60年法律发展的主要历程及其启示[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9,3(5).
②萧功秦.中国为何需要铁腕改革,凤凰大学问沙龙第二期[EB/OL].http://news.ifeng.com/exclusive/lecture/dxwsalon/xingaige/xiaogongqin.shtml.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2]杨宝成.新中国60年法律发展的主要历程及其启示[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9(5).
[3]李炳烁.新权威注意、立宪政体与东亚法治转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
[4]萧功秦.中国为何需要铁腕改革.凤凰大学问沙龙第二期[EB/OL].http://news.ifeng.com/exclusive/lecture/dxwsalon/xingaige/xiaogongqin.shtml.
[5]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关键词:政府推进;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06-02
作者简介:朱建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在当下的社会中,分别代表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政府和民众成为推动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形成了政府推进论和民众主导论。政府推进论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其支持者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治现代化,期望凭借国家力量推动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与之相对的民众主导论则主张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法律发展的推动主体是政府(本文所称“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和),即支持法律发展的政府推进论。本文将借鉴部分“新权威主义”观点,结合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和法治的发展,浅析在此期间,“政府”作为法律发展主体的理论和现实原因。
一、政府成为法律发展推进主体的理论原因
(一)由政府的性质决定
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统治阶级实行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法律发展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政治、经济、文化、服务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负担者、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然要参与其中。
法治的发展与变革是国家发展和变革的基础工程和基础设施,只有法制的率先建立才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用法制手段为法治现代化披荆斩棘,是政府契合时代发展规律的重要措施,这也就赋予了法律发展在社会转型中的特殊意义。
(二)民众自觉性的不足
任何一个国家最理想的法律发展状态应该是全体人民自觉地追求法治的实现。当民众认识并掌握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去行动,并且能够预见到较长远的后果时,就达到了高度自觉的状态。然而,基于我国国情,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必将经历一个由自发发展到自觉发展,从少数人的自觉发展到多数人的自觉,最后实现全体人民自觉发展的过程。这对普罗大众而言,自觉程度是有待提高的,仍然需要政府或者国家的支持和引导。
要迅速实现法治现代化,针对我国这样法治传统欠缺、前期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必须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化政府系统或内部组织机构。因此政府的行动目标和方向,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和途径影响甚至制约着国家法治的进步。
(三)法律与政府的关系
“如同法律发展离不开法律赖以存续的社会条件一样,国家与政府的推动对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成长同样是绝对必需的。”法与国家自始至终相互作用,紧紧相伴,谁也离不开谁。
政府是法律的制定者,为了解决冲突、调解各种纠纷,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得以实现。同时,政府因其强大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能力,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使得法律以产生、确立并普及。此外,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类型,国家的政权形式影响着法律的形式。
而法律对于政府而言,在当下法治现代化国家中,民主意志产生的法律给予政府合法合理存在的理论依据,为政府协调内部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规则,完成了尊重民众意志、保障民众权益的光荣使命。
正因上述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以十分确定的指出,政府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肩负的重任是其他任何组织、机构不能胜任的。
二、改革开放政府成为法律发展推进主体的现实原因
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了法律发展的变化。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经济基础的发展程度。由此可知,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经济根源。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
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模式后,立法体制得到了改革和创新,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整个法律体系建设都以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为重点,与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人权相联系。①
中华民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人均收入350美元到现在的5000多美元,这是中国自夏商周时期多少代人以来,只有现在的中国人,在一代人的时间内,让一个民族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最大的成果。新权威主义认为,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中所形成的开明的新威权体制,具有强大的社会功效,是一种举国性的社会动员体制,能够在正在发生着的政治、经济转型中起到杠杆作用。也正是有益于着政府的新威权体制,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这三十几年中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如今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已然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世界工厂,摆脱了近代东亚病夫、落后挨打的形象,保障人权的力度更是日渐提高。而宣扬实现公平正义和政治民主,则必然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文暂不讨论中国的法制建设将要何去何从,而是浅析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几年中,政府作为法律发展主体的现实原因。
(一)传统国情的制约
早自《商君书》中便提及“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立法”,至汉朝时期,也有“立法设刑”的记载。但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之下,人治下的法并不是以民主和公正为基础和目标的,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缺乏法治实施的条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根深蒂固的宗法等级观念、商品经济不发达且农业文明色彩沉重的法律文化机制等原因也使得我国缺乏传统法治资源,缺乏法治自然演进的制度条件。 不仅如此,自古传承的法律文献比西方文献更加晦涩难懂,文言文必须被翻译成详细的白话文后才能被现代法学学者所接受。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运动,也使得学者们更倾向于钻研西方法律文化,忽略了研究古代法律专著,将古代法律文化放在了一个次要的地位,在严重的政治敏感时期更视之为“糟粕”而全盘否定。因此虽然古代中国在法学方面建树颇多,思想文化成就丰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以致长期存在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道德政策与法律不分等现象。
(二)特定时期政府主导在经济发展上的优势
从政治学上说,“新权威主义”的发展模式是指强人政治或者威权政治在市场经济现代化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的发展模式。根据这个解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正可以称之为“新权威主义”的发展模式。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中国开始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这是我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的意义深远的伟大转折,是邓小平同志把握时代脉搏、运筹帷幄的明智之举。
倘若我们可以将中国和苏联的经济改革进行比较,新权威主义体制对于幅员广阔、历史影响深厚的国家改革的优越性将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说,中国改革的成功,是务实的渐进的新权威主义模式的成功;那么,苏联改革的失败,则是浪漫的激进民主自由主义模式改革的失败。苏联改革本来与中国一样,完全可以成功,但他们采取的却是注定失败的错误路径。②经过这个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至今这个特殊的时期,政府作为国家发展的舵手在社会进步的各个方向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显示出了市民社会或民众主导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三)市场经济对法治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市场作为其中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手段,更需要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而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了市场主体的严重缺位,单由市场主体建立起相关的规则制度极不符合实际,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只能由政府发起。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面临着时代性的抉择,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成为举国关注的问题。最终政府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并且经过实践证明,这是带领中国真正融入到世界发展浪潮的正确道路。
市场经济在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得以生机勃勃,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所在。一旦法治缺失,市场经济将寸步难行。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成为着三十几年中备受关注的重大事件。在法律确保私有的情况下,市场才开始发挥出了其强大的作用。
为了尽可能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国家实施改革开放这一重要举措,有计划的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即便在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市场经济的新发展现象,带来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系列的新难题。但是正如新权威主义主张的那样,我们不能否认在尊重现存秩序的历史连续性的基础上,用政府推进了市场经济改革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了市场经济现代化与向民主政治软着陆。在政府的主导推动下,迎合改革开放的重大机遇、依据新形势的出现和转变、立足中国国情的根本,经过三十几年的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依靠着政府推进。
[注释]
①杨宝成.新中国60年法律发展的主要历程及其启示[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9,3(5).
②萧功秦.中国为何需要铁腕改革,凤凰大学问沙龙第二期[EB/OL].http://news.ifeng.com/exclusive/lecture/dxwsalon/xingaige/xiaogongqin.shtml.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2]杨宝成.新中国60年法律发展的主要历程及其启示[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9(5).
[3]李炳烁.新权威注意、立宪政体与东亚法治转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
[4]萧功秦.中国为何需要铁腕改革.凤凰大学问沙龙第二期[EB/OL].http://news.ifeng.com/exclusive/lecture/dxwsalon/xingaige/xiaogongqin.shtml.
[5]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