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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大量死猪在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演绎“漂流记”。上海市和浙江省嘉兴市通力合作、及时有效应对。目前此事正由农业部牵头调查。
“一猪激起千层浪”。媒体立马聚焦,常州、台州、宜昌、巢湖、株洲、漳州、浏阳、灵宝和信阳等地死猪漂浮或被遗弃也见诸报端。死猪年年有,今年特别多,终成威胁饮用水安全“主角”。
死猪事件也敲响污染防治警钟。“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如何防止“君污染我喝水”?如何防止因行政区划导致水污染“公地悲剧”?一次性整治固然奏效,但江河长流,不舍昼夜,难说污染何时“杀将出来”。
怎么办?最好是靠“法”。有关水的法律,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环境保护法。还有有关水的行政法规等。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可以说,该条例也是为防止“公地悲剧”量身定做的。
防止“公地悲剧”,首要的是执法要严,各自扫好“门前雪”,否则谈何联动?你好我好大家才好;立法也要严,设置严格法律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才可能形成真的联动。
不管是“严”还是“联”,前提都应是职责及其落实途径尽可能“明细”。职责界面“切割”清晰,问责才能到位,才能“倒逼”严格执法;上下游、各职能部门之间才能“无缝衔接”,不管“几龙治水”都无大碍;上下游地方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才能“上下通气”顺畅,推动问题解决。
就拿《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来说,虽然比较“新”,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但也许仍有完善空间。一是,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和程序,是否应细化?二是,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太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而一旦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出现水环境突发事件,责任该如何分担?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应在行政边界水域强化巡查?巡查密度、技术人员等保障是否应予细化?三是,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对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完成计划达标的,下游应对上游补偿。但补偿办法没出台,责任难落实。四是,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应明确上下游联动具体责任?五是,对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是否要明确为应当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社会发布,并明确时限?六是,是否要规定,针对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统一指挥机构?
从“横向”讲,要适时梳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水的法律,促其“联动”一致。同时,某一法律法规实施,也可能对相关执法带来连锁影响。有观点认为,2012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嘉兴市政府严厉打击死猪贩卖销售,死猪被“堵”,再加上其他原因,最后去“漂浮”了,而水环境执法力度没跟上。不管怎么说,要增强预见性,及时应对。
从“纵向”讲,流域内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加强立法协调,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建立联动机制。尤其是上游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中宜听取下游相关利益方意见建议,作出反馈。包括水环境保护、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定、审议,上下游地方人大、政府也应互听意见建议。
还要看到,污染监管面广量大,防不胜防,要与公民“联动”,打一场“人民战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对公民参与作出了相关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对此要明确包括奖励措施在内的具体制度。
当前,环保区域性、流域性乃至全球性愈发凸显,有些地方大气雾霾“天马行空”、地下水污染“肆意横流”,环保与经济社会建设相关性愈发紧密,需合力解决。这必然要求相关立法更具系统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可考虑适时制定环保综合性法律,如长江、黄河等流域管理法,或普遍适用的江河流域管理法,从全局根本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碧水蓝天美丽中国。
“一猪激起千层浪”。媒体立马聚焦,常州、台州、宜昌、巢湖、株洲、漳州、浏阳、灵宝和信阳等地死猪漂浮或被遗弃也见诸报端。死猪年年有,今年特别多,终成威胁饮用水安全“主角”。
死猪事件也敲响污染防治警钟。“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如何防止“君污染我喝水”?如何防止因行政区划导致水污染“公地悲剧”?一次性整治固然奏效,但江河长流,不舍昼夜,难说污染何时“杀将出来”。
怎么办?最好是靠“法”。有关水的法律,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环境保护法。还有有关水的行政法规等。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可以说,该条例也是为防止“公地悲剧”量身定做的。
防止“公地悲剧”,首要的是执法要严,各自扫好“门前雪”,否则谈何联动?你好我好大家才好;立法也要严,设置严格法律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才可能形成真的联动。
不管是“严”还是“联”,前提都应是职责及其落实途径尽可能“明细”。职责界面“切割”清晰,问责才能到位,才能“倒逼”严格执法;上下游、各职能部门之间才能“无缝衔接”,不管“几龙治水”都无大碍;上下游地方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才能“上下通气”顺畅,推动问题解决。
就拿《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来说,虽然比较“新”,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但也许仍有完善空间。一是,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和程序,是否应细化?二是,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太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而一旦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出现水环境突发事件,责任该如何分担?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应在行政边界水域强化巡查?巡查密度、技术人员等保障是否应予细化?三是,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对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完成计划达标的,下游应对上游补偿。但补偿办法没出台,责任难落实。四是,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应明确上下游联动具体责任?五是,对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是否要明确为应当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社会发布,并明确时限?六是,是否要规定,针对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统一指挥机构?
从“横向”讲,要适时梳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水的法律,促其“联动”一致。同时,某一法律法规实施,也可能对相关执法带来连锁影响。有观点认为,2012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嘉兴市政府严厉打击死猪贩卖销售,死猪被“堵”,再加上其他原因,最后去“漂浮”了,而水环境执法力度没跟上。不管怎么说,要增强预见性,及时应对。
从“纵向”讲,流域内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加强立法协调,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建立联动机制。尤其是上游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中宜听取下游相关利益方意见建议,作出反馈。包括水环境保护、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定、审议,上下游地方人大、政府也应互听意见建议。
还要看到,污染监管面广量大,防不胜防,要与公民“联动”,打一场“人民战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对公民参与作出了相关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对此要明确包括奖励措施在内的具体制度。
当前,环保区域性、流域性乃至全球性愈发凸显,有些地方大气雾霾“天马行空”、地下水污染“肆意横流”,环保与经济社会建设相关性愈发紧密,需合力解决。这必然要求相关立法更具系统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可考虑适时制定环保综合性法律,如长江、黄河等流域管理法,或普遍适用的江河流域管理法,从全局根本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碧水蓝天美丽中国。